諸慶恩含冤20餘年無罪確定! 高檢撤一審上訴 創檢方爲死者平反冤案首例

最高檢察署

富商翁茂鍾案揭發臺灣司法界的「百官行述」,臺灣高檢署認爲已故的銀行經理諸慶恩當年被訴僞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爲諸慶恩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裁定開始再審後,高檢署認爲當年北檢上訴諸慶恩並無理由,且高院已裁定再審,因此高檢署撤回當年北檢全部上訴,諸獲無罪判決確定,創下檢察官爲已故被告平反冤案首例。

另本案經由檢察總長邢泰釗罕見爲諸慶恩2度聲請非常上訴、2度聲請再審,終獲高院裁定開始再審,也創下司法首例,讓諸慶恩受冤20多年,終獲無罪確定,還其清白。

高檢署表示,依規定,一審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二審檢察官查覈,認爲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

有關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等案件,臺北地院於2000年11月28日判決後,北檢2001年1月12日提起上訴,經高檢署檢察官查覈後,認爲上訴顯無理由,應該撤回。

高檢署說,被告諸慶恩主觀上並無明知而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構成要件不同。

此外,銀行實務上,開立交易單僅屬交易之憑據,收付款人乃是應收款項帳務人員處理,於填制交易單時,並不以有收款爲必要,是單以會計傳票記載認定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不符交易實務。

當年百利達銀行以自有資本,自發自買供執行擔保之非市場流通定期存單,依當時法規並無規定需要有實際的存款收入纔可以發行,而本件判決後,依民事確定裁判及所認定之事實,足認百利達銀行既需對其發行之定存單負責。

怡華公司亦未因百利達銀行所提供擔保之定存單而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害,北檢檢察官上訴認被告諸慶恩行爲致生損害於百利達銀行、怡華公司或生公衆損害,尚有誤解。

本案經高檢署檢察官檢視本案判決確定前、後之全部卷證後,認爲北檢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在高院裁定開始再審後,經審酌認應撤回全部上訴,因此本案一審無罪判決確定,高院雖裁定開始再審,即不必再行審理,諸受冤20多年,終獲清白,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