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22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 高檢撤回上訴無罪確定

巴黎銀行(時爲百利達銀行)前經理諸慶恩,被控僞造定存單,遭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追債誣陷,案件上訴三審時諸慶恩含冤病故。全案迄今22年,歷經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曝光,非常上訴、開啓再審等救濟管道等,臺灣高等檢察署今指出全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

諸慶恩僞造定存單案,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4月、緩刑3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2003年5月24日37歲諸慶恩病故,案件不受理判判決。20餘年後,富商翁茂鍾與司法、警界不當往來曝光,檢察總長邢泰釗爲諸慶恩平反,前年聲請非常上訴成功,撤銷最高法院不受理判決,高檢署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裁定開始再審。

高檢今指出,諸慶恩僞造文書案高院開始再審,此案於2000年11月28日判決後,臺北地檢署在2001年1月12日提起上訴,經高檢署檢察官檢視此案判決確定前、後的全部卷證,認爲原署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高院裁定開始再審後,經詳予審酌,認應撤回全部上訴,本案一審無罪判決確定。

高檢署提出四點理由:

一、被告主觀上並無明知而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有間。

二、銀行實務上,開立交易單僅屬交易之憑據,而收付款乃是由應收款項帳務人員處理,於填制交易單時,並不以有收款爲必要,是單以會計傳票記載認定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交易實務有間。

三、百利達銀行以自有資本,自發自買供執行擔保之非市場流通定期存單,依當時法規並無規定需要有實際的存款收入纔可以發行,而本件判決後,依民事確定裁判及所認定之事實,足認百利達銀行既需對其發行之定存單負責,怡華公司亦未因百利達銀行所提供擔保之定存單而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害,原署檢察官上訴認被告行爲致生損害於百利達銀行、怡華公司或生公衆損害,尚有誤解。

四、原署檢察官主張「被告不得以法無明文禁止主張免責」一詞,顯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

臺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裁定諸慶恩案開始再審,臺灣高等檢察署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