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廢止一批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性法規 來看解讀→
我省依據上位法規定廢止一批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性法規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我省“老人節”的決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解讀
海南日報海口4月1日訊(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袁宇)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我省“老人節”的決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對此,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署,在對現行有效法規集中清理的基礎上,廢止了一批與上位法不一致、明顯滯後不適合繼續適用的法規及法規性決定決議。
問:爲什麼要廢止《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我省“老人節”的決定》?
答:爲營造敬老愛老良好氛圍,1989年7月我省出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我省“老人節”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設定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爲我省“老人節”。但是,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將每年農曆九月初九設定爲“老年節”。我省在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時,按照上位法設定“老年節”的要求,在保障老年人權益、營造敬老愛老良好氛圍等方面作了更加完善的規定。考慮到我省設置的“老人節”與上位法規定的“老年節”名稱不一致,且主要內容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中有更具體的規定,因此,《決定》無需繼續保留或修改,予以廢止是必要的。《決定》廢止後,省民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的要求,落實好“老年節”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推動社會各方面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敬老、助老活動。
問:爲什麼要廢止《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老區建設問題的決議》?
答:《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老區建設問題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於1991年9月出臺,主要目的是爲解決當時歷史條件下我省革命老區建設存在的“五難”問題(飲水難、照明難、走路難、上學難、治病難)。黨的十九大以來,國家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2021年6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強調要加大對革命老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明確了推進新時代老區開發建設工作的新要求。我省也出臺了《關於加大脫貧攻堅力度支持革命老區開發建設的實施意見》(瓊辦發〔2016〕70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新時代支持瓊崖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21〕35號)等多個文件,提出了促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促進中小城市協調發展、發揮老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獨特作用、培育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提升創新發展驅動能力、加快基礎設施提質升級、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大力弘揚傳承紅色文化、推動綠色轉型發展、強化要素保障支持、加強組織領導等十三個方面的建議措施,還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全方位地對我省老區建設工作作出指導。鄉村振興促進法和我省相關配套文件的相繼出臺,進一步豐富了《決議》的主要內容,將更好地促進革命老區開發建設和經濟發展。因此,《決議》無需繼續保留或修改,予以廢止是必要的。《決議》廢止後,我省將持續貫徹落實好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爲引領,推進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
問:爲什麼要廢止《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議》?
答:爲落實《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國發〔1990〕12號)相關要求,我省於1992年9月出臺《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但是,《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國發〔1990〕12號)已於2016年失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以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等方面提供了制度支撐和保障,對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完善鄉村治理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切實減輕了農民負擔,提振了集體經濟,保障了農民權益。因此,《決議》無需繼續保留或修改,予以廢止是必要的。《決議》廢止後,我省將持續貫徹落實好相關規定,紮實推動鄉村全面振興,不斷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問:爲什麼要廢止《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
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00年9月公佈實施以來,其中關於公務員退出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調整,以及社會保險費徵管等改革事項,均已按照國家新的規定執行。同時,《決定》中要求的立法工作任務我省均已完成。因此,《決定》已不適應當前改革需要,無需繼續保留或修改,予以廢止是必要的。《決定》廢止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和省社保服務中心等部門將持續做好社保政策清理規範和銜接工作,依法依規保障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社保權益。
問:爲什麼要廢止《海南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答: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修改完善,1999年11月出臺的《海南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主要內容,已在上位法中有更加完善具體的規定,部分條款還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而且《條例》明顯滯後於科技發展形勢,不適應我省科技進步的現實需求。對此,爲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2021年12月我省出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在強化科技開放創新的條件保障、加強科技創新的主體建設、打造科技開放合作高地、建設科技體制改革試驗田等方面作出了更具操作性、適用性的規定。因此,《條例》無需繼續保留或修改,予以廢止是必要的。《條例》廢止後,我省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進一步加強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科學技術領域專項立法,出臺促進科技進步相關政策文件。
問:爲什麼要廢止《海南省預防職務犯罪規定》?
答:爲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2006年3月我省出臺了《海南省預防職務犯罪規定》。但隨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當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從領導體制、運行機制,以及機構設置、具體執行等方面都發生了較大變化,《規定》已不適應現實需要。同時,《規定》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職務犯罪的條款已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相應廢止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等與預防職務犯罪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了新規定。因此,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必要廢止《規定》。《規定》廢止後,我省將嚴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