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HRDD 倒數一年:臺灣企業的人權治理關鍵考驗(汪渡村、汪子博)

HRDD 倒數一年:臺灣企業的人權治理關鍵考驗

目前政府可能規劃自2026年開始,年營收達 500 億元以上的製造業上市櫃公司須率先實施「人權盡職調查」(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HRDD),並自 2027 年起於永續報告書中揭露執行情形。此舉不僅是合規門檻,更是企業治理法制化的重要轉折。

一、從倡議走向法制義務

HRDD正式上路僅剩一年,自2026年起,營收逾 500 億元之製造業上市櫃公司爲首波適用對象,並須自 2027 年起於永續報告書揭露執行成果。

這代表企業人權責任正由「倡議」走向「法制化」:其意涵不僅在於配合行政要求,更在於將「風險責任」(risk-based responsibility)制度化、內嵌於公司治理結構。當人權保護逐漸成爲貿易與投資之「准入條件」,未建置完整盡職流程的企業,將面臨國際市場的信任赤字,甚至因供應鏈審查或投資人揭露要求而失去競爭資格。

歐盟 2024 年通過《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 LkSG)亦已實施,全球正快速邁向「強制性盡職調查」的新時代。臺灣若欲維持產業鏈地位,勢須與國際人權法制接軌。

二、HRDD 的法理脈絡與制度定位

HRDD 的理論與法律基礎主要建立於三項國際層級文件:

1.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UNGPs):第 17 至 21 條明確界定企業 HRDD 流程,要求辨識、預防、緩解與揭露人權風險,並建立補救機制,將「尊重人權」具體化爲治理義務與程序責任。

2.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多國籍企業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要求跨國企業及其供應鏈執行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引入風險導向與資訊透明原則,並建立責任傳導機制。

3. 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動公約》(ILO Core Labour Conventions):特別是第 29、87、98、105、111、138、182 號公約,界定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平等對待與童工防制等最低勞動標準。

上述三項文件共同構成 HRDD 的國際法基礎,使企業之「尊重人權義務」(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逐步內化爲國內法制應承接的治理原則。

三、制度整合的邏輯:從原則到執行、從治理到揭露

以制度論觀之,HRDD 是「上位治理框架」,整合三層標準:

• UNGPs/OECD:原則與程序標準(Why)。

• RBA、SA8000、ISO 45001:操作與稽覈標準(How)。

• IFRS S1/S2、GRI、TCFD:揭露與驗證標準(Show)。

三層相互作用,使企業同時兼顧法律合規、管理實務與外部揭露,建構完整的風險治理循環。其核心目的不僅在避免侵權,更在建立「持續預防」(ongoing prevention)與「透明問責」(accountability)的企業文化。

四、我國現況:政策在前、制度待行

截至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雖尚未以「人權盡職調查」爲名發佈專責報告,但其針對企業人權實踐所進行之調查與研究,已涵蓋 HRDD 核心要素——包括風險識別、預防機制與補救途徑。依《2022–2024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NAP)「企業與人權」章節,行政院及人權會要求強化供應鏈人權保障、推動勞動檢查、要求企業揭露 ESG 與人權資訊等措施,實質對應 HRDD 主要程序階段。

此外,人權會近年針對高風險產業發佈之專題調查——例如其遠洋漁業勞動人權報告——揭示外籍漁工在工時、薪資與通訊自由等方面之風險,並提出制度性改善建議,體現 HRDD 所重視的「風險辨識—預防—補救」邏輯。

整體觀之,多數企業雖已於永續報告揭露人權政策,但真正建立系統化風險評估、第三方稽覈與補救機制者仍屬少數。企業若欲邁向 HRDD 制度化落實,仍需在政府、監理機關與產業協力下,從「政策宣示」走向「程序治理」。

五、落實方略:五步驟導入與三層追蹤

五步驟導入法:

1. 風險識別——繪製人權風險地圖,優先處理高風險製程與國別。

2. 治理設計——由董事會或永續委員會監督,建立跨部門人權小組。

3. 供應鏈管理——契約納入零仲介費、分包揭露等 HRDD 條款。

4. 申訴與補救——設置多語、匿名、不報復之管道與補救基金。

5. 揭露與改進——依 IFRS S1/S2、GRI 準則揭露成果並導入第三方查覈。

三層績效監測:

• 治理層:董事會審閱頻率、重大風險結案率。

• 流程層:高風險供應商稽覈完成率、CAP 改善率、補救時效。

• 結果層:移工費用返還金額、職災率與性別薪酬差距之改善幅度。

上述追蹤體系可將 HRDD 由形式化報告,轉化爲可操作的管理系統。

六、電子供應鏈的壓力測試:從合規到競爭

以科技電子業爲例,跨國供應鏈企業正面臨歐美買主要求同步揭露 HRDD 成效之壓力。具體而言:

• 內部治理:董事會將 HRDD 納入企業風險管理,設置跨部門人權委員會,並將人權議題納入內控制度。

• 供應鏈管理:建立次級供應商可追溯機制,導入第三方稽覈與「共同行動計劃」(Joint Action Plan),以「協作」取代「切割」。

• 外部溝通:與 NGO、勞工組織及在地社區建立對話平臺,強化申訴管道之可近用性,並以透明揭露迴應投資人期待。

此等行動不僅爲合規手段,亦是維繫國際訂單與品牌信任之關鍵。

七、制度瓶頸與法律挑戰

從法政策角度觀之,我國 HRDD 推行尚面臨三大挑戰:

1. 法制整合不足:相關要求分散於不同部會及自律規範,欠缺統一立法架構。

2. 稽覈能量有限:中小企業缺乏外部查覈資源與專業輔導體系。

3. 責任界定模糊:未盡 HRDD 義務之民事或行政責任仍待釐清。

可參考歐盟模式,以專法或修法方式明定「企業人權治理責任」(duty of human rights governance),並建立申訴、罰則與補救之法律機制,以提升可執行性。

八、HRDD 的成本與策略價值

HRDD 沒有固定成本,其費用視企業規模、產業風險與供應鏈複雜度而定,實質上是一筆持續性的營運投資,主要包含:

• 顧問與系統費:外部專家顧問、管理與追蹤軟體導入。

• 稽覈與管理費:第三方稽覈費用與內部專職人力。

• 改善與補救費:協助供應商改善缺失、維運申訴與補救管道。

臺灣上市企業宜將 HRDD 從「被動成本」轉化爲「主動的策略性投資」,其核心價值至少體現在四方面:

1. 市場準入的入場券:無 HRDD,難取得歐美訂單;它是高端供應鏈的基本門檻。

2. 鞏固客戶信任的定心丸:向國際品牌證明可靠度,提升議價力與訂單穩定性。

3. 提升供應鏈韌性的儀表板:人權稽覈資料即風險地圖,可預防斷鏈、強化營運穩定。

4. 吸引永續資金的磁吸石:良好 HRDD 紀錄是 ESG 評級關鍵,利於吸引長期資金與國際投資者。

總言之,HRDD 不僅是法律遵循,更是企業在全球競爭中提升治理能力、累積「信任資本」的必要投資。

九、結語:HRDD 是法治化企業治理的起點

推動 HRDD,意味企業治理邁向法治化與責任化新階段;它既是 ESG 的延伸,也是國際經貿法、勞動法與公司治理法的交會實踐。

2026 年將成爲臺灣企業邁入 HRDD 元年的分水嶺。對企業而言,提前行動不僅可降低法遵與聲譽風險,亦能以「人權信任」建立新優勢;對政府與監理機關而言,宜儘速建構明確法制與執行架構,使企業合規有準則、落實有依據。

真正的挑戰,不在報告能否按時提交,而在臺灣能否於國際人權治理版圖中,建立制度韌性與法治信譽。

(作者汪渡村爲日月光投控行政長、法學教授、汪子博爲臺灣及紐約州律師、 美國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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