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黨綱取代憲法 以黨領政不演了(沈迺訓)
民衆黨成員26日赴總統府遞交請願書,針對賴清德總統在「團結國家十講」第二講中提及「打掉雜質」一語,表達對排他性語言的憂慮,並呼籲總統謹慎用詞、包容異見,落實真正的民主精神。(鄧博仁攝)
賴清德總統「團結國家十講」的二講「雜質」一詞引發軒然大波,然而綜觀整體演講內容,真正最深沉的邪惡卻是賴隱密地將民進黨黨綱位階的決議文置於憲法位階之上,企圖誤導多數無知人民誤信其黨綱決議文內涵就是憲法規定的法律內涵,其心可謂是可議可誅也。
二講名曰「團結」,內容卻暗藏「分化」,因爲賴在講說中花了相當的篇幅在解釋他認爲的「國家認同」,但是他團結人民的依據不是憲法,而是直接搬出民進黨位階等同黨綱的「臺灣前途決議文」、「族羣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兩個重要決議文來作爲依據。此舉難不成是暗示要臺灣人民服從於民進黨的統治思想之下,纔是團結?
首先,這兩個民進黨決議文不過是其黨內自訂的政黨綱領,其效力僅限於民進黨內規範與指導方針,並非國家法律或憲法條文,對人民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換言之,這些文件無法創設或變更公民的權利義務,也無從作爲對人民或其他政黨的守法強制依據。
再者,這些決議文的說明文字與賴總統加以「擴張解釋」後的內涵,已有違法違憲之實。民進黨的「臺灣前途決議文」主張中明文指出──臺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法律與事實狀態是──臺灣不是國名,中華民國纔是國名。其決議文借名假稱主權之舉欺民違憲,《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早已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不容以臺灣一詞取代矯飾;而《憲法》第5條也早已揭櫫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亦不勞總統搬出民進黨的「族羣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冒充根本大法來作爲解釋族羣團結的依據。
賴總統加以「擴張解釋」的憲法國家認同同樣謬誤百出,他說:「中華民國國民有國籍者2300萬人,中國大陸10幾億人是嗎?不是;根據《憲法》,他們沒中華民國籍。」
但不論是民國89年修改前的《國籍法》,採直接敘明「中國人」爲中華民國國籍的規定;還是修改後的中華民國國籍認定依據,二者均是採血統主義爲主。血統主義之上加之賴總統也自承過中華民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祖國說法,在在說明了他所說的中國大陸10幾億人有中華民國籍。
而司法判決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36號判決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之人民依中華民國憲法仍是中華民國之國民……;2023年2月,在陸男國賠案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判決中認爲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因此適用《國家賠償法》。被告也是民進黨籍市長陳其邁的高雄市政府,在當時獲判後對此國籍認定毫無異議,直接放棄上訴認賠。儘管後續行政院展開大規模廢棄相關認定大陸人爲國民的行政函釋,然而依法論法,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改前,行政院函釋本身並不具法律效力,不過就是其行政機關內部作爲處分依據指引而已。
往狹隘地說,賴總統只看到《憲法》第2條就開始自顧自的腦補國籍定義,壓根沒看完憲法全文。他再繼續往看就會發現,憲法第119條說: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20條又說: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這些沒有被廢除或者在憲法增修條文終止適用的條文,個個都還是有效的憲法規定,證明了包括西藏、蒙古在內的大陸地區人民均爲中華民國國民,僅是事實無力統治管理而已,此也直接駁斥了賴總統說對岸人民沒有中華民國籍的悖論。
換言之,這些黨綱決議文僅是綠營人士的政治教條,不是人民應該遵守的法律;決議文內容明確違反憲法規定,賴清德更藉決議文做出錯誤的憲法解釋,企圖誤導人民對憲法的規定內涵。
這種用決議文要全民認同服從的作法,已經與「以黨領政」不遠了。(作者爲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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