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說明「除籍公證」流程 資料「永久保留」不刪檔

▲申辦「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流程。(圖/翻攝海基會)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移民署近日向上萬名陸配發出通知,限期繳交「喪失原籍證明」(除籍證明、註銷大陸戶籍證明)。協助民衆辦理公證的海基會11日再次說明申辦流程,並特別強調,只要有來海基會辦過文書驗證,相關的資料的副本一定都會保存,供民衆調取開立證明,沒有所謂「只保存5年內資料」的情況。

根據海基會公佈的申辦流程表,民衆接獲補繳「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的通知單後,應前往大陸戶籍地的派出所辦理「註銷戶籍證明」,並至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申辦「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再持該公證書的正本回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並將驗證過的正本送交移民署。

▼海基會服務中心已增派第一線人力。(圖/記者蔡紹堅攝)

由於移民署發出了上萬份通知,海基會近期的業務量大增,已加派第一線服務人力。

海基會副秘書長、發言人黎寶文也特別提醒,有非常多民衆提到「時效保存」的問題,擔心自己的資料已經查不到,但必須強調,只要曾經來海基會辦理過文書驗證,尤其是註銷原籍公證書,海基會一定會保存資料,「並沒有外界所傳言的,5年之內的資料纔會保存。」

黎寶文強調,就算是5年或是更久之前的,海基會也能調取到相關資料的副本,開立證明,提供民衆辦理相關業務。

▼海基會副秘書長、發言人黎寶文。(圖/記者蔡紹堅攝)

另外,針對赴陸有困難的部分民衆,陸委會10日提出了替代方案,開放四類人可透過具結的方式替代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一、 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二、 因重大傷病,且臥牀、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三、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必須提醒,上述當事人嗣經查獲仍有赴陸情形者,主管機關仍會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四、在中國大陸出生即返臺定居,且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

▼四類人可採「替代方案」,替代繳交「喪失原籍證明」。(圖/翻攝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