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凌晨飆速緊跟前車 駕駛求免罰!稱行車紀錄器無公信力
國道凌晨飆破百緊跟前車,駕駛求免罰!稱行車紀錄器無公信力,慘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鼎(化名)某日凌晨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時,因長時間緊貼前車行駛,遭民衆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被裁處3000元罰鍰。阿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他主張行車紀錄器速度不準、畫面昏暗模糊,質疑舉發證據不足。不過,法院勘驗影片後認定,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事發當天阿鼎駕駛小客車,行駛在國道1號北向172公里處內側車道,後方行車紀錄器完整拍下其高速緊隨前車的過程。警方依據檢舉影像,認定其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裁處罰鍰3000元。
阿鼎主張,檢舉影像顯示的車速來自行車紀錄器,未經國家標準檢驗,數據不具公信力,且畫面昏暗模糊,無法精確呈現兩車距離,也不排除是前車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所致,請求撤銷處分。
不過,法院逐一勘驗前後鏡頭影片,發現拍攝車輛全程行駛在內側車道,時速介於103至123公里之間。從後鏡頭畫面可見,阿鼎的車輛自後方逐步逼近,最接近時僅約一組車道線距離,甚至長時間維持約一個車身的跟車距離;而前鏡頭畫面則顯示,拍攝車輛前方並無其他車輛阻擋,並非因交通壅塞或避讓情況而被迫接近。
法院指出,依高速公路相關規定,時速超過100公里時,與前車至少應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但阿鼎卻在高速狀態下長時間貼近前車行駛,顯非短暫接近,已構成違規。
針對「車速不準」的質疑,法院以畫面中車道線通過距離與時間進行換算,認定實際車速與行車紀錄器顯示數值相符,足以作爲判斷依據,無須另行提出檢驗合格證明。至於影像昏暗的說法,法院也認爲畫面仍可清楚辨識車牌,並佐以ETC通行紀錄,確認事發時間、地點與影片內容完全吻合。
法院認爲,高速公路上長時間高速跟車,若前車突發減速或煞車,極易導致追撞事故,嚴重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原告相關主張僅屬卸責,難以採信。因此,法院認定交通事件裁決所依法裁罰並無違誤,駁回阿鼎的撤銷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