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卡重重…經濟部指修核管法無法保證核安 核三2號機如期停機

核管法13日修正通過,賦予核電廠延役法源依據。不過,經濟部表示,各項子法及核安檢查事項均有待覈安會修訂,在覈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於5月17日屆期前,核電廠運轉執照期限仍是40年,核三廠2號機會如期停機。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賦予核電廠延役或重啓的法源依據,經濟部表示,即使核管法已修正通過,但仍有待覈安會訂修相關子法及核安檢查要求事項,臺電才能評估是否要申請延役或重啓,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核三廠2號機會如期停止運轉。

經濟部強調,現在覈電廠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是40年,屆期仍需停機,因此運轉執照於本週六5月17日屆期的核三廠2號機,會如期停止運轉。

根據修法內容,運轉執照到期的核電廠都適用,因此包括核一、核二、核三都能適用此新法源,不過,三座核電廠的狀況不太一樣,經濟部指出,核一廠不僅通過除役環評,也已取得除役許可,核二廠已通過除役環評但尚未取得除役許可,核一、核二廠若要申請延役,恐怕還有除役環評的部分要先處理,他們需要諮詢環保署有關環評部分的意見。

由於核三廠2號機去年底纔剛剛完成歲修且尚在運轉中,外界認爲,核管法修法是在爲核三廠2號機搶時間續命。但經濟部認爲,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將於5月17日屆滿,各項設備仍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還要進行設備採購,並依據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能安全。

經濟部強調,由於核電廠已運作多年,臺電公司需依國際標準,針對核電廠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盤點與檢視、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針對福島事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且再運轉計劃需經國際同儕及監管單位核安會等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改善通過,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亦非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