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據,有兩個保險巨頭沒披露!

在上市險企普遍按月披露保費收入數據時,記者注意到,中國人壽(601628.SH,2628.HK)、中國平安(601318.SH,2318.HK)至今還未披露2025年1月單月保費收入。

而在2024年,中國人壽於2月8日公佈了去年1月保費收入,於3月11日公佈1-2月的保費收入;中國平安於去年2月20日公佈1月保費,於3月15日公佈1-2月的保費收入。

與此同時,今年有不少保險機構於2月中下旬已經如期公佈了1月保費數據,如新華保險、中國太保、陽光保險、衆安在線、國華人壽等。從歷年數據來看,壽險公司在每年1月、第一季度的保費收入主要受益於“開門紅”。

今日記者從業內瞭解到,部分保險機構暫不公佈單月保費收入的原因大致有二:一是保費數據並非監管要求披露的信息,是自願性信息披露公告,“這是一個正常現象,它是一個自願性公告,不是必須發的。”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中國人壽,對方迴應稱。

例如,記者注意到,天茂集團公佈關於國華人壽保費收入時,公告名稱中便強調是“自願性信息披露公告”。

此外,保險機構暫不公佈單月保費收入也和“新會計準則”息息相關,“實施新會計準則後,原來的保費數據不能完全反映人身險公司的保險服務收入情況,因而未再披露這一數據。”記者從業內瞭解到。

具體來看,新會計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的計量中剔除了投資成分,也就是通俗而言的儲蓄成分,是原保費中確定性地要通過保險給付(包括滿期金、生存金、身故金或者退保金等)返還給客戶的部分。新準則的保險服務收入更多地反映了原保費中風險保障的成分。

“所以無論從當期還是整個保單週期來看,新準則保險服務收入都比原來的原保費收入低了很多。原來的保費收入體現的是客戶交的實收保費,新準則的保費收入反映的是經營當期內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保障賺取的對價。”上述人士說道。

“保險新舊會計準則切換下,‘保險業務(服務)收入’和‘保費收入’不是一個概念,不具有可比性。”上述中國人壽投資者關係相關人士也告訴記者,“我們的季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還會披露相關數據。”

2020年,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業內稱之爲“新會計準則”或“IFRS17”,並於2023年起落地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準則”主要是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即IFRS9)及內地和香港所發佈的對應新準則。

除中國平安外,A股4家上市險企2023年1月1日起同時採用新保險合同準則和新金融工具準則。中國平安則率先於2018年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2023年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