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組織法修法三讀 刪萬年條款、委員限連任一次
立法院會4日三讀「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由國民黨團與民衆黨團共同提案,並挾優勢人數順利通過表決。本次修正,主要刪除過去被稱爲「萬年條款」的公平會委員無限連任規定,規定公平會委員任期一次爲四年,最多僅能連任一次。三讀條文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佈日實施。
民衆黨團提案說明,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爲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依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理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委員具超然獨立及公正客觀。但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無連任之限制,有權力過度集中之風險。
提案認爲,若行政院長刻意提名有爭議之新任委員,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此萬年條款之設計,使四年之任期限制形同具文。參酌NCC組織法第四條,因此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爲限,並刪除萬年條款。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置委員7人,均爲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爲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爲主委,一人爲副主委。
三讀條文指出,行政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爲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