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萬年公平會委員 立院三讀限連任一次
立院三讀公平會組織法,委員限連任一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6條條文,規定公平會委員改爲「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以及刪除延任規定,並增訂行政院長補提名期間的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4位委員任期於今年1月31日屆滿,行政院去年10月30日將提名名單函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1月17日行使公平交易委員人事同意權,雖然民進黨立院黨團對公平會主委被提名人李鎂、委員被提名人洪財隆投下同意票,但藍白以席次優勢否決,最終僅副主委被提名人陳志民、委員被提名人林慶堂過關。
民衆黨立院黨團提案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爲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是依公平交易法的規範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理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委員具超然獨立及公正客觀,但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無連任的限制,有權力過度集中的風險等。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條文,民衆黨團提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爲限,並刪除萬年條款。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公平會是要維護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等重要機關,要確保其運作真正符合公平、專業與獨立這些核心價值,期待公平會在制度上能不斷革新。
民進黨團批評,這次修法是要癱瘓公平會。民衆黨立委張啓楷表示,民衆黨團的提案重點是要避免萬年委員,且公平會委員若有缺額,行政院長要在3個月內補提名,請民進黨立委不要造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