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監控有“新規”:兼顧公共安全與個人隱私,不能濫裝亂用|法治觀察

從輔助交通管理的“電子警察”,到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的安防設備,乃至賓館、民宿等商業機構設置的監控攝像頭,各類公共視頻系統在維護公共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如何規範這些設備和系統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權益,備受社會關注。

爲了解決現實問題、迴應社會關切,今年2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條例》明確和規範了各類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和信息使用問題,並通過設立禁止性條款、列出“負面清單”等保障個人隱私和信息權益。具體到操作落實層面,法律界人士指出,仍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規範。

明確公共視頻系統“誰來建、誰來管”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政府用於管理的各類攝像監控設備,也涵蓋醫院等公共組織的安防設備,還有商場、賓旅館等商業機構設置的各類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那麼,究竟誰能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如何使用視頻圖像信息?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次《條例》的出臺,就是爲了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各類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問題。

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城鄉主要路段、行政區域道路邊界、橋樑、隧道、地下通道、廣場、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區域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設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建設、維護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同時,商貿中心、文體娛樂場所、教育及醫療機構、公園等人員聚集場所;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站等交通樞紐;客運列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客運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幹線的服務區等公共場所,涉及公共安全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由對相應場所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安裝圖像採集設備的重點部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確定。

“這一條款對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作出了清晰的責任規定,對不同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主體作出區分,解決了誰來統籌規劃、誰來出錢建設,以及誰來管、怎麼管的現實問題。”一名法律學者表示,各類視頻系統統一歸口管理,也有利於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複建設浪費公共財政資源的問題。

《條例》明確,除負有經營管理責任、安全防範義務的部門、單位或者個人爲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設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設備設施。多名受訪者認爲,該規定有助於消除機構和個人“借安全之名行監控之實”的灰色空間,進一步防止各類視頻監控設備被濫裝、亂用。

在操作細則方面,法律界人士指出,《條例》仍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規範。比如,個人能否在家門口安裝攝像頭、商場內的經營者能否在自家商鋪內裝監控等。建議建立統一標準,加強各方合作,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

助力個人隱私和信息權益保護

長期以來,談及各類公共視頻系統,如何平衡公共安全需要和個人隱私保護,始終是公衆討論和關注的焦點。此次頒佈的《條例》,在加強個人隱私和信息權益保護方面,也作出了進一步規範。

近年來,發生在酒店與民宿行業的偷拍事件屢見不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此次頒佈的《條例》,將民宿納入賓旅館管理範疇,詳細列出各類場所禁止安裝圖像採集設備設施的區域,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杜絕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行爲。

《條例》明確禁止在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民宿等經營接待食宿場所的客房或者包間內部,及宿舍、更衣室、浴室、衛生間、試衣間等,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區域、部位安裝圖像採集設備設施。

對違法安裝圖像採集設備設施,或者非法對外提供、公開傳播視頻圖像信息的行爲,《條例》規定:沒收設備設施、刪除視頻圖像信息、給予罰款處罰;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規範是對當前社會存在的濫用監控現象作出的有力迴應,也通過立法強調了個人隱私保護的重要性。”在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陳越峰看來,《條例》的頒佈施行,有望有效遏制私自安裝攝像頭窺探隱私的違法現象,“在有效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進一步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等合法權益。”

《條例》還規定,爲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提供網絡傳輸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視頻圖像信息傳輸的安全管理,依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這也爲防止信息泄露和信息非法使用等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爲了更好保護信息權益,法律界人士建議,進一步加強信息透明度,比如建立明確的信息公開機制,讓公衆清楚知道哪些信息被收集了、如何使用以及保存多長時間等。此外,還應明確視頻、圖像等信息的使用、調取權利與程序。“除了相關政府部門外,與之相關的社會主體和公民個人是否有權調用獲取這些信息?當這一權益受到阻卻時,如何提供救濟?這些都是實踐層面會遇到的問題。”

對於非公共場所安裝的圖像採集設備及相關設施,《條例》也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

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爲,《條例》的出臺,意味着我國公共安全治理不斷趨於精細化,各方應準確把握《條例》的立法本義,確保公共安全治理在法律軌道上行穩致遠。

來源 | 解放日報

作者 | 鄔林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