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在2025年防災減災宣傳週期間,山西省檢察院發佈一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共5件,涉及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妨害公共交通駕駛、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爲。全省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的各類犯罪,以法治之力助推全社會共築安全防線。
目 錄
案例一 鄭某某、徐某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
案例二 張某妨害安全駕駛案
案例三 王某某放火案
案例四 孫某某投放危險物質案
案例五 詹某某失火案
案例一
鄭某某、徐某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鄭某某與徐某某商議在太原市某村建設除草劑生產工廠,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相關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購買並儲存硫酸二甲酯等物質,用於生產假冒僞劣除草劑。2024年1月31日,相鄰養殖場倉庫因電器線路故障起火,引發該除草劑廠發生火災爆炸,過火面積500平米,造成土壤損害價值量化數額2.4萬餘元,應急處置費用64萬餘元。經鑑定,在該除草劑廠房中查扣的反應釜、儲罐內液態物質均爲危化品。
2024年2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7月1日,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二人對危險物品處置費用和土壤污染損害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宣判後,鄭某某、徐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準確認定案件因果關係。本案中除草劑廠發生火災爆炸系多因一果。檢察官開展現場調查,通過查看養殖場與除草劑廠的距離、現場環境、危化品的存放位置等,結合消防部門專業諮詢意見,確定養殖場電路故障起火是誘因,除草劑廠未採取安全措施存儲易燃易爆物質是導致火災爆炸的決定因素,鄭某某、徐某某違反國家管制規定購買並隨意堆放危化品,應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檢察官還在事故現場發現遺留的僞劣除草劑包裝袋和危化品儲存罐,遂將安全隱患線索移送本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二)科學把握“毒害性”物質判斷標準。涉案物質主要成分爲硫酸二甲酯,需要確定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毒害性”物質。檢察官通過查閱危險化學品目錄、閱研相關案例、諮詢行業專家,認定硫酸二甲酯屬於受國家管控的危化品,具有刺激性和腐蝕性,接觸人體後可導致皮膚灼傷、眼睛刺痛和呼吸困難,與濃氨水、鹼、酸和強氧化劑可產生劇烈反應,有起火爆炸危險,足以危害公衆人身安全、污染自然生態環境,符合“毒害性”物質的判斷標準。
(三)推動修復社會損害。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階段向鄭某某、徐某某闡明瞭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法律依據、司法政策,並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徐某某表示認罪悔罪,願意積極賠償損失。檢察機關兩次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辯護律師進行會談,徐某某繳納了40萬元應急處置金用於危險處置和土壤修復。
(四)全面消除安全隱患。針對現場遺留的僞劣除草劑包裝袋和危化品儲存罐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問題,檢察機關經過調查後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訴前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及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同時,推動有關部門開展了安全隱患大排查行動及“安全生產”主題法治宣傳活動,形成打擊非法“小化工”常態化工作機制,全面消除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
非法買賣、儲存危化品行爲安全隱患大、危害範圍廣。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根據案件情況深入現場調查,全面把握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規定;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修復社會損害;強化一體履職,凝聚工作合力,全面消除安全隱患,爲區域公共安全治理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案例二
張某妨害安全駕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日,張某在公交車站等候時,認爲公交車駕駛員進站故意未將車停在其面前,便用腳踹車門,上車後用言語辱罵公交車駕駛員。在公交車行駛途中,張某突然起身伸手越過駕駛室擋板,用隨身攜帶的防爆自衛噴射器(俗稱“辣椒水”)對着駕駛員面部進行噴射,駕駛員緊急將車輛停在路邊。根據公交車實時監控顯示,案發時該車輛行駛速度爲每小時約43公里,車輛實際載客9人。
2024年8月16日,大同市公安局直屬第二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0月31日,大同市平城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同年11月26日,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後,張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積極開展補充偵查,準確把握“危及公共安全”。在公安機關偵查的基礎上,檢察機關補充調取了公交車後臺數據、案發路段實時監控,前往案發現場實地查看了道路人流量,詢問了乘客當日車內情況,綜合審查全案證據後認爲,案發時公交車速度較快、案發地段附近人流量大,張某向駕駛員面部噴“辣椒水”的行爲導致駕駛員喪失駕駛能力、車輛左右劇烈擺動,對乘客、行人、車輛及其他財產安全構成現實緊迫危險,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二)及時確定刑事責任能力,準確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案發後,張某辯稱自己是精神病人並提供相關病例。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建議公安機關對張某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定。經鑑定,張某在犯罪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綜合鑑定意見以及張某接受訊問時的狀態、在案證人證言等進行全面審查後,依法對張某批准逮捕。
(三)各方聯動強化治理,共同守護公共安全。根據該案辦理情況,檢察機關聯合交通部門、公交公司、乘客代表等召開座談會,共同研究確定進一步強化安全駕駛的防範措施。隨後公交公司加寬了駕駛位擋板、增設了車內安全駕駛警示教育視頻,並開展了乘客羣防羣護安全教育,引導社會公衆共同築牢安全屏障。
【典型意義】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屬於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爲。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考慮案發時車流、人流、路況、交通工具的時速、載客量,以及干擾駕駛操作的方式、持續時間、車輛失控狀態及其他風險,綜合判斷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注重司法辦案與源頭預防相結合,協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實公共安全治理。
案例三
王某某放火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爲發泄情緒,分別於2024年5月29日凌晨、6月5日凌晨、6月14日凌晨,使用打火機、破衣服、紙箱等,點燃他人苗圃自建房、駕校訓練場木板房、村委街巷綠化帶,致使房屋、樹木、綠化帶、配電箱等被燒燬,損毀財物總計4.5萬餘元。
2024年7月11日,長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2日,長治市潞州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同年12月18日,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放火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王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案發後,檢察機關應邀第一時間介入偵查,通過分析研判,認爲三處着火點存在相似車輛和人影,建議公安機關併案偵查,一方面及時固定行爲人行動軌跡等客觀證據,另一方面全面收集固定燃燒物材質、周圍環境、損毀情況等證據,爲案件後續辦理打下堅實基礎。
(二)依法推動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王某某對其中一起犯罪事實予以否認。檢察官查看公安機關偵查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後,確認不存在非法取證;向王某某展示其行車軌跡、證人辨認筆錄等證據,闡明案件事實的認定依據,並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王某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
(三)結合辦案促推鄉村治理。辦案過程中,檢察官開展了實地走訪,全面瞭解王某某家庭情況、作案起因,與當地村委會就王某某等有前科、無工作、無收入人員的就業幫扶問題進行深入溝通。本案發案原因系王某某對村委會某項決定不滿,繼而實施放火行爲,檢察官建議村委會在鄉村治理中充分聽取羣衆意見、強化溝通說理,提升治理效能。
【典型意義】
放火行爲危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充分發揮提前介入作用,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爲案件後續辦理夯實基礎。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要充分開展釋法說理,促推其真誠認罪悔罪。要深入瞭解發案原因,及時向有關單位反饋並協助做好矛盾預防化解工作,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
孫某某投放危險物質案
【基本案情】
孫某某在某市場經營小菜、鹹菜生意。2024年2月25日,因與同市場的另一商家存在競爭關係,孫某某趁該商家攤位無人,將某危險物質投放於該商家制作小菜所用的辣椒油中。有17名顧客購買了該商家小菜,其中多名人員食用後出現嘴脣起泡,舌頭、嗓子不同程度燒灼感,腸胃不適等症狀,該商家隨後報案。
2024年2月27日,朔州市應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5月21日,朔州市應縣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同年6月26日,朔州市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孫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前介入偵查,阻斷風險蔓延。案發後,檢察機關迅速啓動提前介入程序,引導公安機關查封涉案食品攤位並扣押含危險物質的小菜及原料,同步追蹤召回已售問題食品並建立消費者健康登記臺賬,協調醫療機構對消費者開展健康監測及干預,通過全鏈條風險管控,有效阻斷了危害蔓延。
(二)構建證據閉環,促進認罪認罰。在提前介入過程中,檢察機關針對投放危險物質案件特點強化取證指引,引導偵查機關調取了現場監控、微信購買記錄、醫院診療記錄等客觀性證據,詢問了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完善了涉案“辣椒油”成分鑑定,通過時空軌跡、物質流向、損害結果等構建完整證據鏈條,全方位印證孫某某犯罪行爲。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證據分析、危害結果展示,王某某表示認罪悔罪,並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
(三)推動行業治理,消除安全隱患。針對辦案發現的食品攤點違規使用某危險物質作爲洗滌劑的問題,檢察機關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對食品攤點違規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洗滌劑的問題開展全面清查和專項整治,同時,協同相關部門對食品攤主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發放禁用物質清單,強化源頭防範。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乎民生福祉,在食品中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危及公共安全。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以“風險防控端口前移”爲導向,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及時阻斷危害擴散;在依法準確懲治犯罪的同時,要針對案件反映出的行業風險隱患,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履職,形成協同共治體系。
案例五
詹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詹某某在自家花椒地幹活時,隨手將未熄滅的菸頭扔進草叢,引起山坡大面積着火。後經詹某某妻子電話聯繫,村民及村幹部將火撲滅。經鑑定,林地過火面積244餘畝,全部爲人工造林未成林;詹某某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作案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2023年3月30日,運城市芮城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024年1月2日,運城市芮城縣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同年1月31日,運城市芮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失火罪判處詹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詹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日常排查,發現公安機關對該案未及時立案,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發現詹某某無辯護人,遂委託法律援助中心爲詹某某指派辯護人,並督促有關機關嚴格規範辦案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
(二)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詹某某對其丟棄菸頭引起火災的行爲供認不諱並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認定其行爲構成失火罪。考慮到詹某某爲老年人,且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委託開展社區矯正評估後,檢察機關對其提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予以採納。
(三)攜手多方共築防火屏障。本案系農村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反映出一些羣衆防火意識不強,監督管理存在漏洞。檢察機關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林地、耕地周邊安全隱患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機制。檢察機關還結合同類案件對詹某某及其家屬進行了法治教育,詹某某家屬自願加入防火宣傳員隊伍,協助當地政府到周邊鄉村開展“以案說法”宣傳活動。
【典型意義】
農村生產作業過程中亂丟菸頭等行爲易發多發,防控難度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通過立案監督與程序糾錯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規範有效運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面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年齡、責任能力、社會危害性等要素,精準提出量刑建議;針對案件反映的安全隱患,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推動構建防火安全長效機制。
供稿:山西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
來源:山西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