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熱紙太黑」誤判?男開車持手機罰單被撤銷 原因曝光
駕駛等紅燈時,被警員開一張開車持手機的罰單,最後被法官撤銷處分。(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駕駛晚間開車出門,因在停等紅燈時遭警員發現手持行動電話,涉嫌妨礙駕駛安全,依法被開罰3000元。該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違規,撤銷原處分,並判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應返還駕駛已繳納的3000元罰鍰。
據判決書記載,駕駛阿強(化名)於2023年2月某日晚間開車出門,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認定有「汽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妨礙駕駛安全」的違規行爲(停等紅燈時手持手機),遂依法裁處3000元罰鍰。
阿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車輛內設有多項發光裝置,包括中央控制檯、儀表板及放置於手機支架上的手機,且事發時間爲晚間9時許,車輛全車貼有低透視度隔熱紙。在這些客觀條件下,警員僅憑目視發現車內有發光物體,便認定他「手持使用手機」。阿強進一步指出,開單警員的證詞前後矛盾,可能因工作獎懲考覈未落實執法程序,或誤判其行爲,因此要求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高度蓋然性的證據,證明其違規行爲。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當時警員目擊阿強在停等紅燈時手持手機講電話,遂示意攔停,並確信阿強手持行動電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警員雖稱目睹阿強左手持手機、右手握方向盤,且印象深刻,但無法明確說明阿強「使用手機」的具體方式,例如是否爲「撥接、通話、數據傳輸、收發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顯示影音或圖片、拍錄圖像或影像、連線社羣媒體或其他平臺服務、執行應用程式」等。警員僅回覆「不記得」。
法官指出,警員不能僅憑阿強「手持」手機的事實,便認定其「使用行動電話或類似裝置」妨礙駕駛安全。經法院調查,無法確認阿強是否在駕駛時手持手機進行通話、傳輸資料或其他影響駕駛安全的行爲,事實真僞不明。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亦未能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違規。最終,法官撤銷原處分,判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應返還阿強已繳納的3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