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師生戀曝光 男師控妻違約討房吞敗

任職某國中的黃姓男老師與女學生髮生師生戀,黃男擔心丟工作,答應妻子要求,將房子過戶到她的名下,但最後仍向學校通報。黃師認爲妻子違反約定,提起撤銷贈與之訴。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黃男敗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任職某國中的黃姓男老師與女學生髮生師生戀,黃男擔心丟工作,答應妻子要求,將房子過戶到她的名下,但最後妻子仍向學校通報,讓黃師遭解聘,黃師認爲妻子違反約定,提起撤銷贈與之訴。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爲黃妻只提出「轉房子給我,不答應就送件」,並未承諾不檢舉,因此判黃男敗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已婚的黃姓男國中老師與1名女學生談起師生戀,甚至還發生性行爲。2022年間,女學生找上黃妻,她看着2人對話紀錄,發現黃男曾提到要跟少女同住,黃妻擔心自己跟小孩未來生活沒保障,因此要求把名下房子給她,也答應暫時不離婚,黃男擔心丟工作,同意把房子轉移至妻子名下,侵害配偶權的部分,經調解黃也同意賠償400萬元。

但後來這起師生戀仍曝光,經校方調查後,予以解聘並終生不得聘任爲教師等懲處,他也因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被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但黃主張,妻子曾說:「轉房子給我,不答應就送件」,但事後卻仍向學校揭發並提起離婚,認爲已違背約定,贈與契約應失效,提告要求返還房產。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爲,根據黃男與妻子的對話紀錄,發現黃妻僅要求黃師移轉房地所有權,否則把他與女學生交往提出舉發,尚無從認定與贈與契約有何關聯,難單憑黃男所述,直接認爲贈與房地所有權時,附有「不檢舉」的解除條件。因此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