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銀行新動向:監管取消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限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楊希 北京報道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在現有客戶對象範圍內開辦銀行卡業務,具體包括:對中國境外公民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公民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境外對公客戶(含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據瞭解,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取消了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爲做好落實,金融監管總局起草形成《通知》。
中國銀行研究院銀行業與綜合經營團隊主管邵科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特色的銀行卡業務,有助於促進內地銀行卡市場的多元化、國際化發展,激發內地銀行的競爭動力和創新活力,提升整體的金融服務質效。此外,此舉推動金融業的高水平開放,深化內地和港澳的金融合作以及貿易服務自由化,有助於加強內地和港澳的全方位經貿合作與交流。
深化內地和港澳金融合作
根據前述兩項《安排》,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將隨《安排》的實施,在2025年3月1日取消。
爲做好落實,金融監管總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業界訴求,起草形成《通知》,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明確,旨在進一步推動高水平開放,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深化內地和港澳金融合作,提升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金融服務質效。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制定有明確的上位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爲落實協議預留了空間。
《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次經國務院批准的前述兩項文件取消了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適用《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據悉,《通知》適用的對象爲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銀行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內地設立的分行。該分行比照適用《條例》對外國銀行分行的規定。
更好地拓展部分銀行卡業務
根據《通知》,未來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在現有客戶對象範圍內開辦銀行卡業務,具體包括:對中國境外公民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公民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境外對公客戶(含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前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在中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或者經授權的地區總部指定其中1家分行作爲管理行,統籌負責中國境內業務的管理以及中國境內所有分行的合併財務信息和綜合信息的報送工作。
邵科對記者表示,政策允許港澳銀行的內地分行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銀行卡業務,雖然其內地分行並不能通辦港澳母行的業務,相關資金也沒有實現跨境,但是這些銀行可以在內地更好地拓展部分銀行卡業務。
“一方面有助於更好地服務其原有的港澳客戶在內地的相關金融需求,提升跨境服務能力,增強客戶黏性。另一方面增強內地個人業務的市場競爭力,有助於其分享內地消費金融、支付等業務發展的紅利,提升銀行的盈利能力。”邵科分析道。
記者注意到,爲強化管理行履行統籌管理職責,《通知》規定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開辦銀行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開辦,並明確了具體程序。同時,《通知》也考慮到管理行暫無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但其他分行有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特殊情形,明確了具體程序。
“爲壓實銀行主體責任,《通知》要求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業務連續性管理,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並要求管理行統籌負責內地銀行卡業務的管理。”前述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