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銀行內地分行可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對外開放再邁一步
3月1日起,港澳銀行內地分行可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
2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通知》適用的對象爲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銀行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內地設立的分行。《通知》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在現有客戶對象範圍內開辦銀行卡業務,具體包括:對中國境外公民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公民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境外對公客戶(含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通知》明確,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適用報告制,開辦信用卡業務適用審批制。
其中,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只需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按規定提交業務規劃、風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信息系統建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的書面材料即可。
開辦信用卡業務則需要參照執行《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關於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需要具備公司治理良好、信譽良好等基礎性條件,在此基礎上,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要申請開辦信用卡髮卡業務,還需要具備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基礎、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專業系統、符合銀行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等三個額外條件。
例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最近3年個人存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個人存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良好,銀行卡業務運行情況良好,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徵信系統的連接和使用情況良好。
此外,對於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擬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通知》規定,如開辦銀行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開辦,並明確了具體程序。管理行暫無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但其他分行有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管理行應履行管理職責,授權其他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並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取消了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明確,旨在進一步推動高水平開放,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深化內地和港澳金融合作,提升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金融服務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