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住院3年 女兒拒付542萬 嘉基求償 二審竟逆轉敗訴

林姓老翁跌倒受傷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被2名女兒丟包醫院3年多,嘉基提告要求支付醫療費及代聘照服員費用542萬多元,一審判女兒敗訴全賠,但上訴臺南高分院改判不需支付醫療費,僅需支付看護費137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老翁2020年11月跌倒受傷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事後2名女兒將老爸丟包醫院3年多,拒絕到院照護及繳納醫療等相關費用,導致嘉基支出醫療費用及代聘照服員照顧,經提告要求對方支付542萬多元,一審判女兒敗訴全賠,但上訴臺南高分院卻改判不需支付醫療費,僅需支付看護費137萬多元,還可上訴。

嘉基認爲,2女拒絕扶養照顧父親,導致該院代爲支付醫療費用402萬多元及看護費137萬多元,合計542萬8105元,經催討均拒絕給付,對林翁及2名女兒提告求償,因林翁2023年4月18日死亡,該院撤回對林翁的起訴,僅向2女求償。

2名女兒主張,父親預立「安寧緩和暨醫療維生抉擇意願書」,並於健保卡註記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施行維生醫療(DNR);嘉基2020年11月11日致電告知父親病危,並判定父親爲末期病人,她們當下即回覆無須救治。不料主治醫師竟違反DNR註記,讓父親無法順利往生,違反《醫療法》規定,才決定放棄溝通,也不再前往醫院,嘉基對父親進行無效醫療行爲衍生費用應自行負擔。

一審囑託成大醫院鑑定判2女敗訴,應各給付嘉基271萬3997.5元。不過臺南高分院卻認爲,林翁並非無行爲能力的植物人,有締結醫療契約能力,況且嘉基系「提供林翁醫療服務」,應向林翁請求醫療費用,請求家屬給付於法無據。

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說明,病人簽署DNR不代表「所有狀況都不救」,臨牀仍以醫師專業判斷爲優先,家屬僅以電話口頭告知放棄急救,效力有限,須符合法定決策順位,並經醫師與家屬充分溝通、尊重病人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