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父住院3年多女兒拒付醫療及看護費542萬 嘉基求償二審逆轉敗
林姓老翁跌住院治療,2名女兒拒絕到院照護及繳納醫療等相關費用3年多,經嘉義基督教醫院提起給付醫療費用之訴要求支付542萬多元,一審判女兒敗訴全賠,但上訴臺南高分院改判不需支付醫療費,僅需各支付嘉基代墊的看護費68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老翁跌倒受傷2020年11月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她的2名女兒從同年12月底即拒絕到院照護及繳納醫療等相關費用,導致嘉基支出醫療費用及代聘照服員照護3年多,經提起給付醫療費用之訴要求2女支付542萬多元,一審判女兒敗訴全賠,但上訴臺南高分院改判不需支付醫療費,僅需各支付嘉基代墊的看護費68萬多元,可上訴。
嘉基主張,林姓老翁因跌倒肋骨骨折,2020年11月5日在女兒的陪同下前往該院住院治療。當時林翁意識清楚,但臥牀、無自理能力,需24小時專人照顧。不料,2名女兒自林翁住院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雖有到院照顧,並與醫護人員討論病情,也未拒絕該院對林翁爲醫療行爲,但從同年12月29日起即拒絕到院照護,還拒絕繳納醫療相關費用,也不將林健接回照顧,該院不得已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林翁出院日止,代爲聘請照服員照護。
嘉基認爲,2女拒絕扶養照顧父親,導致該院代爲支付醫療費用402萬7380元及看護費137萬7040元、看護耗材費用2萬2085元、剪髮費1600元,合計542萬8105元,該院僅請求542萬7995元,但幾經催討2女均拒絕給付,經對林翁及2名女兒提起給付醫療費用之訴後,林翁於審理期間2023年4月18日死亡,該院也當庭撤回對林翁的起訴,僅向2女求償。
2名女兒則主張,她們於2020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期間,都有到嘉基照顧父親,但因父親預立「安寧緩和暨醫療維生抉擇意願書」,並於健保卡註記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施行維生醫療(DNR),嘉基於2020年11月11日致電告知父親病危,並於同年11月11日判定父親爲末期病人,因此她們當下曾回覆嘉基無須救治。
不料,主治醫師竟違反DNR註記,於2020年11月11日、11月15至19日2度對父親施以心肺復甦術、升壓劑及其他急救用藥,致對方無法順利往生,也都沒有向她們說明,違反《醫療法》規定,因此她們從2020年12月28日起決定放棄與嘉基溝通,不再前往醫院,任由嘉基對林健進行無效醫療行爲。
此外,嘉基於2021年6月13日、6月21日、7月10日、9月23日,分別對父親使用急救藥物治療,導致父親於死亡前都無法脫離各種侵入性治療。針對無效醫療行爲所衍生的醫療費用、看護費及看護耗材費用等,應由嘉基自行負擔;再者,嘉基的搶救行爲,都不是她們同意的醫療行爲,屬醫療契約外的行爲,自可拒絕給付。
一審囑託成大醫院鑑定認爲,林翁爲中風後失能,其病況爲肺炎或反覆泌尿道感染等,並非不可治癒的病,也非末期病人,不符合DNR所列的條件,因此嘉基並無違反DNR的意願對林翁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2女的抗辯不可採信,判決她們敗訴,應各給付嘉基271萬3997.5元。
2女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雖也認同林翁不符合DNR所列的條件,嘉基也無違反DNR的意願對林翁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但卻認爲,林翁就醫或住院時,並非無行爲能力的植物人,自己有締結醫療契約的能力,自應認爲醫院爲病人治療或同意其住院時,該醫療契約即視爲成立,且存在於醫院與病人之間;若醫院主張醫療契約存在於醫院與病人家屬之間,自應由醫院負舉證責任。
另外,嘉基雖在一審撤回對林翁的請求,但也難以此推認嘉基提供林翁醫療服務時,系基於代2女盡扶養義務的意思;況且嘉基系「提供林翁醫療服務」,自無「代2女支付醫療費用給自己」的道理,嘉基指稱代爲支付醫療費用,顯與事實不符,請求2女給付醫療費用於法無據。
不過,嘉基爲2女代墊看護費用137萬7040元,由於有相關單據,雙方也都不爭執,此部分請求2女各返還68萬8520元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