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駕不能當自駕、未經備案OTA不得升級 2部門徵求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與規範宣傳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爲9月15日。該草案旨在規範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的安全管理、召回機制及宣傳行爲,確保消費者安全與權益。其中包括,輔助駕駛不能當自動駕駛,未經備案OTA不得升級等。

央視新聞報導,根據徵求意見稿:企業應當在車輛App、車載信息交互系統顯著位置和用戶手冊中顯示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安全提示和使用說明,以便於消費者閱讀、理解和操作,避免駕駛員將組合駕駛輔助功能視爲自動駕駛功能使用。

企業應在機動車合格證系統中完整、準確填報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儲能裝置單體及總成等關鍵信息,並嚴格執行軟件在線升級(以下稱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要求,未經備案不得開展OTA升級活動,不得將未經充分測試驗證的軟件版本推送給用戶,不得通過OTA方式隱瞞缺陷,確保生產的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與准入產品一致,並承擔產品安全責任。

同時,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誇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駕駛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

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暗示消費者可以視其爲自動駕駛系統、具備實際上並不具備的功能,防止駕駛員濫用。

企業應當避免誇大宣傳車輛駕駛性能,誤導消費者以不合理的高速駕駛車輛。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大對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爲中誇大組合駕駛輔助功能、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等情形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召回技術機構開展過度宣傳等問題的技術認定工作,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專項聯合調查,依法做好整治規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