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德州投資注意!資誠示警:新版修法弱化小股東權益
專家提醒,未來若臺灣投資人赴美投資,應特別關注公司治理與權益保障機制。路透
美國德州5月時通過新法案(Senate Bill 29),放寬對公司經營階層的法律責任,推定其決策具善意且符合公司利益,大幅降低小股東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專家分析,此舉雖有助吸引企業設立,卻也可能弱化小股東監督功能,未來若臺灣投資人赴美投資,應特別關注公司治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家健表示,德州爲創造更吸引公司進駐的法律環境,跟進了內華達州的修法,此次修法中,明文化原屬普通法的「商業判斷規則」,直接推定董事及高管所做決策是在善意、已取得充分資訊、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基礎上作出,免除其個人責任。
張家健指出,若股東欲主張經營層違法,須進一步證明其行爲涉及詐欺、故意不當、越權或明知違法,舉證難度顯著提高,這代表企業經營決策的風險將更多轉嫁至小股東身上,對於權益維護形成實質挑戰。
新法也對小股東訴訟權利設下明確門檻。張家健說,若持股比例低於3%,即不得對上市公司或符合特定條件(如股東人數逾500人且公司治理文件聲明適用德州公司法第21.419條)的企業提起股東代位訴訟。此外,股東資訊查閱權亦遭限縮,除非電子通訊與公司日常營運直接相關,否則不得查閱,進一步限縮監督空間。
張家健認爲,雖然法規鬆綁有助提升企業經營彈性,卻不代表公司必然會傷害股東利益,關鍵在於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爲因應風險,臺灣投資人可透過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設計保護條款,包括爭取董事席次、定期資訊查閱、重大議案否決權,以及設計退場機制等,強化對企業運作的制衡力。
張家健建議,赴美投資前,應深入瞭解當地法律制度與風險分配架構,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審慎擬定投資條件與保障機制。同時,投資人也應積極參與公司治理與股東會事務,持續關注決策方向與管理效能,才能在變動快速的美國市場中穩健佈局、守住自身權益,並有效掌握成長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