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得房地態度大翻轉 女兒這下慘了!養母氣炸成功討回

女兒分得房地態度大翻轉,養母氣炸成功討回「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養女養歡歡(均化名),她在2014年間,陸續以贈與方式將房地產移轉給歡歡。不料,歡歡的個性大變,多次以三字經或「三八」、「騷」、「淫蕩」、「不良父母」、「老番顛」等辱罵她,還在2020年公然對她罵髒話,並拿掃把作勢毆打她及同行友人,她爲阻擋而受傷。不滿歡歡所爲,憤而訴請「返還房地所有權」。

法院審理,小萱控訴,歡歡對她的言語辱罵及家暴,已構成故意侵害且涉有刑法公然侮辱、傷害及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她因不堪長期遭到虐待,爲求自保已依法聲請通常保護令獲准,也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裁準,因此她想要討回她贈與給歡歡的房地。而歡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爲,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歡歡於2020年3月對養母小萱辱罵髒話等行爲,是歡歡對贈與人小萱爲刑法所明文處罰之公然侮辱等故意行爲,則小萱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係爭不動產之贈與,自屬有據。

法官審酌,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爲民法第419條第2項所明定。再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

法官認,不動產贈與既然經小萱撤銷,歡歡受領不動產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因此,小萱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歡歡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爲小萱所有,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