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33條之1
(圖/本報系資料照)
陸委會說要對歐陽娜娜等幾十位演藝人員配合大陸的行爲進行懲治。恐怖氣氛,如斯。
白色恐怖時期,《刑法》第100條是在野者最痛恨的法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主張臺獨者,更是痛恨。因爲根據這條,只要主張臺獨,就是意圖顛覆國土,就是違反《刑法》第100條。就是犯罪。
民進黨經過幾十年努力,廢除《刑法》第100條。臺灣各政黨,還說這是人權的進步。因爲,你不能用意圖來治罪。除非是着手實施顛覆,否則就是無罪,就是思想犯。
但是,2025年的臺灣,竟然有一條比《刑法》第100條更可怕,更殘害人權的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這「33條之1」,也是陸委會最近不斷拿來對付人民的惡法。第33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爲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爲。
注意,關鍵字是「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爲」。除非主管機關覈准,否則,人民跟大陸所有機關團體的任何形式之合作,都是違法的。這是惡魔式的空白授權,無止境殘害人權的授權。因爲,任何形式,是官方說了算。那等於是,除非兩岸不再往來,否則,任何行爲或不行爲,都叫做「任何形式之合作」。可以隨時入人於罪。
這33條之1,是2003年突然弄出來的。至今22年了,一直都保留着,都不廢除。即使國民黨在立法院多數,也都留着。不知道爲什麼,不刪除這33條之1。(作者爲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