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廢33條之1(黃智賢)

(圖/本報系資料照)

陸委會說要對歐陽娜娜等幾十位演藝人員,配合大陸的行爲懲治。恐怖氣氛,如斯。

白色恐怖時期,主打一個人人恐懼。讓你隨時有一種莫名的害怕。「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官方要你懷疑任何人。

白色恐怖時期,《刑法》第100條是在野者最痛恨的法條。這是1935年制定的《刑法》第100條法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主張臺獨者,更是痛恨。因爲根據這條,只要主張臺獨,就是意圖顛覆國土,就是違反《刑法》第100條。就是犯罪。

民進黨經過幾十年努力,廢除《刑法》第100條。臺灣各政黨,還說這是人權的進步。因爲,你不能用意圖來治罪。除非是着手實施顛覆,否則就是無罪,就是思想犯。

但是,2025年的臺灣,竟然有一條比《刑法》第100條更可怕,更殘害人權的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這「33條之1」,也是陸委會最近,不斷拿來對付人民的惡法。

第33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爲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爲。

注意,關鍵字是「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爲」。說除非主管機關覈准,否則,人民跟大陸幾乎所有一切機關團體的任何形式之合作,都是違法的。這是惡魔式的空白授權,無止境殘害人權的授權。因爲,任何形式,是官方說了算。違法不違法,也是官方決定。

因爲,如果任何形式,可以官方說了算。那等於是,除非兩岸不再往來,否則,任何行爲或不行爲,都叫做「任何形式之合作」。可以隨時入人於罪。

演藝人員轉發,或是說「中國一點都不能少」。竟然是犯罪,是違法,不是言論自由。但主張推翻中華民國,建立臺灣共和國,則是言論自由。

那,到大陸經商就業求學,或是開演唱會,上春晚……。任何跟大陸往來的行爲,即使是單純日常,都可以被定義爲「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爲”」。

所以陸委會說,轉發兩岸徵文,違反33條之1。現在又鎖定幾十位臺灣演藝人,說他們轉發貼文,也是跟中共唱和。所以是違法,所以陸委會要辦藝人。

我不曉得,當年刪除《刑法》第100條的人,如何面對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這比《刑法》第100條更恐怖,更漫無邊際,更能隨意解釋擴大打擊面。這打壓人權的33條之1,必須被立刻廢止刪除。

這33條之1,是2003年突然弄出來的。從2003年至今,22年了,也很神奇的,一直都保留着,都不廢除。即使國民黨在立法院多數,也都留着。不知道爲什麼,不刪除這33條之1。請教,why?(作者爲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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