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銀行法第33條之3 利害關係人無擔保貸款額度放寬至200萬元

▲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臺北報導

金管會修正「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將不計入授信總餘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由1百萬元調高爲2百萬元;另外,並同調整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解釋令,銀行對利害關係人得以無擔保方式承作之消費者貸款額度,亦由1百萬元調高爲2百萬元。

金管會表示,爲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減輕銀行於執行銀行法第33條之3之授信限額規定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之作業負擔,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調高免計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本辦法自2010年1月28日發佈迄今,全體本國銀行淨值成長已逾2倍,適度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對銀行大額暴險管理影響尚屬有限。

另外,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爲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該消費者貸款額度上限1百萬元之規定,繫於2004年10月4日發佈,考量多年來經濟成長,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配合本辦法第二條之修正,並同提高利害關係人之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爲2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