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條例初審加重刑罰 劉世芳:列「禁奢條款」強化保障
內政部長劉世芳受訪。記者歐芯萌/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均照院版提案通過初審。內政部長劉世芳於初審通過後受訪,她表示,本次修法有三個方向,包括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尤其列入「禁奢條款」(修正條文第50條),並且加重詐騙刑罰。
劉世芳表示,本次修法有三個方向。第一,加重處罰。涉案方面,如有教唆未成年人、沒有行爲能力者或外籍人士,刑罰加重到二分之一。顯現在現實面上,詐騙集團確實想要利用這些比較沒有行爲能力的人,來行使詐騙的企圖,因此加重處罰。
劉世芳指出,第二,加速處理。網路詐騙方面,一旦有金流利用網路平臺流出去,速度都非常快,有些甚至不到60秒,就已經把所有金流挖掘完畢。這次修法賦予警政機關在最快時間內確認後,可以儘速阻止詐騙的金流流出去。
劉世芳提到,第三,加強保障。針對涉案嫌疑人,列入「禁奢條款」,例如像太子集團,這些詐騙集團大搖大擺地吃喝玩樂,對於犯罪詐欺的被害人來講情何以堪。因此修正條文第50條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爲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爲科刑輕重之標準。
她表示,本次修法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這三大方向獲得朝野黨團所有立委同意,內政部表達高度感謝。
另外,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是修正條文第43條,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43條初審條文規範,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