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修法!詐欺破百萬就加重處罰 新增「禁奢條款」

▲法務部修正詐防條例草案,行政院院會今通過。(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聚焦三方向,提高高額詐欺刑度、強化被害人財損填補,以及增訂「禁奢」作爲量刑注意事項。修正內容涉及第43、44、46、47及50條,包含將財損達百萬者即依第43條論處、詐欺案件採獨任審判、自首自白者須於6個月內賠清,及未賠償前不得享受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

法務部指出,因新型態詐欺往往使被害人蒙受鉅額損失,現行第43條刑責加重規定對犯罪惡性評價不足,難以發揮遏阻效果。本次修正將財損門檻由新臺幣500萬元下修爲達100萬元者即依第43條論處,並增訂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的法定刑,同時將財損達1億元者的刑度提高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另修正第44條第2項,使詐欺犯罪均改採獨任審判,以加速審判效率。

在被害補償方面,法務部表示,爲避免行爲人以籌措或分期支付爲由拖延訴訟進程,本次修正第46條及第47條,明定自首或自白的行爲人,須自自首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的機會,藉此提高被害人損害填補效率。

此外,本次修法亦增訂第50條第2項「禁奢」規範。法務部說明,若詐欺行爲人在尚未賠償全部損害或未支付調(和)解全部金額前,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生活,對受害民衆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因此明定此情形將列爲法院量刑時的注意事項,並作爲科刑輕重的判斷標準之一。

法務部強調,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已獲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持續配合法案審議作業,期盼儘速完成修法。該部並表示,檢察機關將持續積極偵辦詐欺犯罪,向上溯源追查、查扣犯罪所得,落實罪贓返還,以貫徹打詐目標並維護民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