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詐防條例修正案 教唆未滿18歲詐騙加重期刑1/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朝野立委與內政部長劉世芳、法務部次長黃世傑、警政署長張榮興等人合照。(王千豪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7)天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自首、自白且於6個月內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的餘地,並增訂禁奢條款。另外,教唆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表示,太子集團這些人大搖大擺的吃喝玩樂,對詐騙被害人情何以堪,感謝朝野支持修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35案,審查期間朝野立委取得共識,幾乎全部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僅第44條攸關詐騙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態樣中增列,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初審草案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新臺幣500萬元下修爲達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此外,初審草案也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

初審草案也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明定自首、自白且於6個月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餘地。

初審草案並增訂禁奢條款,作爲量刑參考標準,明定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爲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爲人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6種樣態,以此做爲科刑輕重的標準。

另外,草案也修正金融章相關條文,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跨業照會、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異業聯防通報等四項機制,包含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以利金融機構及VASP於執行業務時,對客戶加強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

初審草案並增訂金融機構及VASP得跨業照會,以加速分析判斷特定帳戶或交易有無涉及詐欺不法,且即時採取必要控管措施。

草案審竣後,朝野立委與劉世芳、法務部次長黃世傑、警政署長張榮興等人合照。劉世芳會後說明,這次修法三方向,第一是加重處罰,在涉案方面,若有教唆,尤其是未成年人、無行爲能力或外國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顯現詐騙集團想利用無行爲能力人來行使詐騙的企圖。

劉世芳指出, 二、加速處理,一旦有金流利用網絡的平臺出去的話,速度都非常快,甚至不到60秒,所以也賦予警務機關在最快的速度之內確認,阻止詐騙金流出去。 第三、針對涉案嫌疑人,也把禁奢條款放進去,像太子集團這些人大搖大擺的吃喝玩樂,對於詐騙被害人情何以堪。最後,她也特別感謝朝野立委支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