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詐防條例修正案 列禁奢條款、教唆未滿18歲詐騙加重其刑1/2
▲立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圖/記者詹詠淇攝)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大多照院版提案通過初審。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說明,本次修法有「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和「加強保障」三個方向,列入「禁奢條款」,並加重詐騙刑責,新增詐騙100萬元關3至10年、罰金最高3,000萬元;詐騙1,000萬元關5年至12年、罰金最高3億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除第30、40與5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院版提案條文通過;其中第44條增列「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另第43條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第50條則是所謂的「禁奢條款」,初審條文指出,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爲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爲人有無「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爲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爲科刑輕重之標準。
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受訪表示,本次修法有3個方向,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和加強保障,今獲得朝野黨團所有委員同意,內政部表達高度歡迎。在加重處罰部分,劉世芳說明,涉案方面若有教唆未成年人、沒有行爲能力者,甚至是外國籍,刑罰加重二分之一。這顯現出在現實上,現在的詐騙集團確實想利用這些沒有行爲能力者來行使詐騙企圖。
加速處理部分,劉世芳指出,在網路詐騙上,一旦有金流利用網路平臺出去,速度都非常快,有的甚至不到60秒就已把所有金流挖掘完畢。因此,這次修法也賦予警務機關在最快時間內確認後,趕快阻止詐騙的金流流出去;加強保障方面,劉世芳說,針對涉案嫌疑人,也列入「禁奢條款」,例如像太子集團,這些人大搖大擺吃喝玩樂,對犯罪詐欺的被害人來講是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