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奴小心!消保處公佈預售屋契約查覈 四大違規樣態教消費者3招自保
預售屋契約條款衆多,消保處呼籲消費者簽約前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本報資料照片
預售屋契約條款衆多,不少條款潛藏交易陷阱。爲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保處一年舉辦兩次契約查覈,今天公佈「114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覈」第一次查覈結果,共計查覈74建案,20個建案部分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違規率達27%。其中以總誼建設的「新都峰」建案違規最多,15個項目中有7項目不合格。
消保處指出,本次查覈,以去年9月至12月之銷售戶數爲基準,就「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地方銷售排名」之建案進行查覈。另分析109年至113年契約查覈結果,就同一建商過去查覈有2次以上違規紀錄者,再次加強查覈。共計查覈74建案,每個建案均查覈「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共計裁處新臺幣983萬元。
消保處表示,本次查覈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1、 違反「驗收」規定
部分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未讓買方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之交屋保留款,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亦有建商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爲「交屋後」之保固責任,迫使買方接收有瑕疵之房屋。另有建商以錯誤之方式計算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將賣方應負擔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
2、 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
部分建商於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例如:配合加蓋印章、出具證件、繳納各項稅費等)時,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消保處舉例,契約記載,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賣方得解除契約,且買方須賠償賣方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
3、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消保處發現,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亦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消保處舉例,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4、 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
部分建商以不當之契約條款,限制買方解除契約之權利。消保處舉例,有契約記載,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須達到「重大減損之程度」,買方始得解除契約。亦有建商以不當的「特約條款」,使消費者陷於動輒違約之處境,並訂定高額之違約金,增加消費者負擔。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3大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1、 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2、 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3、 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