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稽查裁罰11件 政院消保處提醒3招避雷

消保處表示,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2024年9月至12月間辦理「2024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覈」。

消保處說明,本次查覈,除將全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50建案列爲「基本查覈件數」外,另將2024年5月至8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列爲「額外增查件數」,共計查覈60建案。每個建案均查覈「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及「通知交屋期限」等15項目。

針對整體查覈結果,消保處表示,「基本查覈件數」共50建案,計有8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1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爲1.7%;「額外增查件數」共10建案,計有3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7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爲4.7%。

消保處說明,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覈共計裁處234萬元。

消保處表示,本次查覈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爲嚴重,其主要違規態樣包括: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佔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未記載停車位「高度」,或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

消保處表示,另有建案違反「驗收」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有低於「房地總價5%」之情形,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或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部分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