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輕生變凶宅! 房東「求償616萬」敗訴原因曝光

▲凶宅示意圖。非本文事發地。(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黃姓房東將房屋租給吳姓男子,豈料不到一個月吳男在租屋處跳樓輕生,房屋因此成爲「凶宅」,價值大幅下降。房東不滿,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616萬元,但因證據不足遭到法院駁回。

事情發生在今年4月,吳男租下板橋區某大樓的11樓房屋,沒想到僅23天后,他便在屋內選擇結束生命。黃房東認爲,這場憾事讓他的房屋瞬間失去市場吸引力,價值大幅縮水。因此,他援引《民法》侵權行爲條款,向吳男的遺產管理人提告,要求損失賠償。然而,法院審理後卻判房東敗訴,理由在於關鍵的舉證問題。

法院指出,雖然吳男的行爲確實不符合善良風俗,且他在輕生前與警消對峙一段時間,顯示其精神狀態尚能辨識行爲後果,構成「間接故意」。然而,問題出現在房東的損害金額計算方式上。他以一篇碩士論文中的凶宅減損比例爲基礎,並引用一年多前的房屋交易價格來計算賠償金額。法官認爲此方法過於籠統且不具公信力,因論文數據來源不明,且房市行情變化快,缺乏針對個案的分析。

法庭最終認定,儘管房客的行爲構成侵權,但房東未能提供專業機構的估價報告,無法清楚證明損失的實際金額,導致訴訟無法成立。法院判決房東敗訴,並須負擔訴訟費用。此案提醒民衆,法律求償除了主張合理性,更需重視證據的準確性與公信力,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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