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稅”到底是什麼?多地緊急闢謠:備案≠加稅
網上流傳的關於所謂“房東稅”落地的消息,主要源自對《住房租賃條例》第八條和第三十條的討論。《條例》第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方式將住房租賃合同向租賃住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條例》第三十條則提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並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有人據此認爲“備案”和“信息共享”,意味着將會全面向房東征收稅款。對此,上海某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表示,首先要明確,《條例》的出臺與稅收之間並無關聯,《條例》的核心內容是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客和房東的合法權益,而非增加稅負。
嚴躍進:《條例》實際上目的是很清晰的,比如說一些合同後續可以更加規範地去備案,包括有些違規的房屋後續不能進行出租,各地能夠建立住房租賃監測體系等等,其實是更好地去規範促進我們的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這個期間不存在說要“加稅”或者其他一些考慮,完全是兩碼事。
針對所謂的徵收“房東稅”和要“加稅”的消息,稅務部門也進行了闢謠。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發文指出,出租房屋相應的稅費政策,是實施了數十年的規定,並未因《條例》出臺而調整,更沒有新增“房東稅”。《條例》推動租賃信息備案,本質上是讓納稅流程更規範,而非突然“加稅”。
在我國,房租收入的稅收規則一直存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李旭紅介紹,對個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稅費,涵蓋了增值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附加稅費等多個稅種。
李旭紅:具體來講,住房租賃有哪些稅收需要承擔呢?通常在經營環節會有增值稅,當你產生所得的時候會有所得稅,個人就會有個人所得稅。房屋租賃裡面還有一個特殊的稅種就是房產稅,如果是在保有的環節,這個房子不出租,不產生經營收入的話,房東也不產生相應的納稅義務,只有把這個房屋用來出租或者用來經營的時候,纔會產生房產稅。爲了便利納稅人,尤其是個人出租房屋的主體,通常我們各地的稅務機關都會以簡併徵收的方式,也就是會把這些增值稅或者是房產稅和所得稅合併在一起(徵收),特別是小額的租賃,比如說10萬塊錢以下的都會規定一個比較低的綜合稅率。
比如,個人出租住宅、月租金不超過10萬元的情況下,北京和上海以2.5%的綜合稅率徵收。廣州自有住房出租租金在2000元—30000元之間的,按照4%的綜合稅率徵收。在成都,個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網籤備案的,按照0%的稅率綜合徵收,這些綜合稅負都遠低於謠傳的“20%—30%”。李旭紅表示,對於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稅收問題,需要正確理解和對待。
李旭紅:實際上任何的經營活動,當它發生的時候都有可能產生稅收,不僅僅是出租房屋有可能產生稅收,比如說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也會產生稅收,所以這是正常的經營行爲,作爲納稅人需要履行的一種納稅義務。《住房租賃條例》頒佈之前,我們的稅法是這樣的規定,《條例》頒佈之後,稅法沒有發生改變的時候,依然是這樣的規定,沒有一種稅叫“房東稅”。
《住房租賃條例》對於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的規範化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它從多個方面對住房租賃活動進行了規範,包括出租房屋的條件、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住房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的行爲等。嚴躍進表示,隨着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的不斷髮展和完善,租賃雙方的權益都將得到更好的保障,市場也將更加健康、有序地運行。
嚴躍進:合同的備案的目的,它不是說要去收你的稅,或者說要監控你的房源和合同,這個不是主要的目的,合同的備案本身就是我們房屋租賃交易過程中一個基本的規範的流程。我們這次《條例》,其實是更多地去保護我們的租客,保護我們房東的權益,能夠更好地促進我們租賃業務的推進,對於整個住房租賃市場的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