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打勾勾」有效!女子收400萬未履同居約定 判還271萬

廖男向同居女友追討退休金,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女方返還271萬元。(本報資料照)

廖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同居多年,兩人「勾手約定」廖男交付李女400萬元退休金作爲兩人養老之用,若女方違反約定應返還,不料李女以廖男近年來性情大變,不堪同居爲由,拒絕共同生活,廖男追討400萬元,法官認爲雙方約定有效,扣掉兩人共同生活花費,判決李女應返還271萬元。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男與李女早於20多年前即經常搭機出國旅遊、打球,進而相戀、同居多年,廖男爲討李女歡心,將退休金400萬元交給李女保管,雙方勾手約定若李女另有婚友或違反約定,就要返還此筆款項。

李女於10年前拒絕繼續與廖男同居,也不返還這筆錢,李女認爲廖男性情大變,有家暴行爲,且廖男是有婦之夫,長期把她當「小三」,該筆錢是贈予她,約定違反善良風俗。

廖男則主張,他已離婚多年,這筆錢是寄託給李女作爲兩人養老之用,即使是贈予也是有條件贈予,是希望兩人能共同生活,白頭到老。

法官審理認爲,廖男追求李女除了感情依託之外,提供金錢,與李女約定養老,就是希望雙方能安穩生活,雙方同居至少4年,廖男分期陸續匯款給李女,從存簿的簽名筆跡運筆、勾勒、筆順走勢及書寫方式足認與李女雷同,李女指控廖男有暴力相向、恐嚇,卻無法舉證,不足採信。

法官認爲,同意書約定「倘若女方與他人婚友或違反勾手約定,此筆款項應即返還廖君絕無異議」等語,顯示並未禁止李女另有婚配、交友,沒有否定李女有結婚自由,足認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同意書可視爲是有條件贈與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