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女友違反「勾手約定」追討400萬 嘉地院判男勝訴

廖姓男子爲博取李姓女友歡心將退休金400萬元交付女友,意欲雙方養老之用,並籤立「勾手約定」,如女方再婚或違反約定,應返還。雙方情海生變,廖男要求履行契約返還400萬元遭拒告上法院。女方以約定違反公序良俗等理由反駁。法官認爲約定有效,扣除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花費,判返還271萬元。可上訴。

廖男1997年與原配離異,與李女因相識相戀,在2001年爲討女友歡心、穩定感情,他將400萬元退休金交付女友,作爲2人養老之用,並籤立同意書約定,倘若李女再與他人婚友,或違反勾手約定,則此筆款項即返還廖男。2015年雙方感情生變,廖男被趕出李女居所,女方拒絕回覆同居關係,廖男因而提告違反勾手約定,要求返還400萬元。

李女表示,因廖男殷勤追求當女友陪伴及照顧,可給400萬元供花用、安穩生活,但只匯款200萬元,存簿內簽收字跡與她不符,交往期間吃飯、出國都由她支付,200萬元早已花費殆盡。同意書內「勾手約定」,乃指勾小指、打勾勾等爲約定、諾言含義,系當下雙方約定特定事項,並非白頭偕老約定,廖男是有婦之夫,卻要單身的她鍾情當「小三」身分,同意書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並指控廖男涉嫌對她恐嚇、施暴等,也有過失。

法院審理,同意書約定「倘若李君再與他人婚友,或違反勾手約定,則此筆款項應即返還廖君絕無異議」等語,沒有禁止李女再婚配或交友,僅約定再婚友應返還該筆款項,並未造成自我財產受有何損害或不利益,也沒有否定結婚自由,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同意書視爲附條件贈與約定。

法官認爲,中年男子在單方殷勤追求熟齡女子而同居交往,除情感外,尤重在金錢穩定及養老所需而籤立約定情事,雙方同居至少4年,若男方未交付其餘200萬元,女方豈有任其延滯。存簿內的簽名筆跡運筆、勾勒、筆順走勢及書寫方式認爲與李女雷同。李女指述男方有暴力傾向、恐嚇,也因證據不足不獲法官採納。

地院判決,廖男已依同意書約定交付400萬元予李女爲兩人同居生活養老之用,扣除雙方交往同居期間花費,女方應返還271萬元。

男方指控女方違反勾手約定要求還400萬元,女方反駁約定違反公序良俗,嘉義地院判男方勝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