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貪檢收賄165萬判刑5年半 前法官黃振銘改當律師也被打槍

▲律師黃振銘涉貪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後,今再遭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曾任法官的律師黃振銘,與因貪污案件遭判刑11年6月而落跑的前檢察官井天博勾結,鑽地檢署分案漏洞,協助委託人取回押標金2474萬元,並收賄165萬元,遭判有期徒刑5年6月定讞,全案送交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律懲會決議將他除名,黃男不得再任律師。

黃男1985年起陸續擔任臺南、高雄等地方法院的法官,1991年轉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而與當時也在高雄地檢的井天博熟識,井天博犯下多起貪污案件,2015年11月間遭判刑11年6月定讞,但檢方收到判決書要執行時,才發現井天博已經棄保潛逃。

而檢方偵辦井天博相關案件時,意外查到當時已轉任律師的黃男,仍與井天博私下聯繫,經過深入追查後查出案外案。2009年間王姓、吳姓2名男子參與不良債權標售案件,並以1億9300萬元得標,也繳交押標金25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1360萬元;但2人未依約交割,最後3860萬遭到沒收。

2人找上黃男,黃男聯繫上井天博,井天博答應協助,但要求活動費165萬元,等收到賄賂後,井天博便與黃男合謀,利用地檢署「後案並前案」的分案規則漏洞,將案件分到井天博手上,井天博也起訴另名邱姓被告;至於王、吳2人則以邱姓被告涉嫌隱匿、違法販賣機具爲由,聲請仲裁,最後順利拿回2474萬元。全案經檢方查明真相後,以黃男爲井天博收賄罪的共犯爲由,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均將黃男判刑8年,更一審改將黃男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3月間駁回上訴定讞,黃男目前已經發監執行。

全案再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律懲會認爲黃男經判刑定讞,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因此決議將他除名,黃男日後就算出獄,也不得擔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