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因應美關稅 自貿港區也更新
針對美國關稅新制,就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產地標示及通報等義務,擬增修新規。圖/本報資料照片
全世界的貿易景況,因爲美國的關稅新制颶風橫掃,每個國家都難以倖免。在關稅數額公佈的那瞬間,可預見是幾家歡樂幾家愁。但無論關稅增高或減低,國際上在與美國交易時,目前都必須正視關稅變動後面美國目前貿易政策所重視的真正問題:商品產地。
美國就諸多對其存在貿易順差的國家,或考量其對不同國家之貿易政策,爲維護國內產業發展、國產商品不被低價進口商品傾銷而失去競爭力等理由,就各國向美國傾銷之特定商品加徵對等關稅。
另方面也爲明確落實該針對不同國家的對等關稅制度,實施一連串防堵全球化貿易下轉運第三國再出口以節省關稅的行爲(俗稱的「洗產地」)。
而我國先前就美國此一關稅制度的嶄新變革,經濟部貿易署已於早先對包括出口我國產製貨品輸至美國等情形(其餘貿易類別,尚有外貨復出口、自由港區貨物出口等六類別,可參經濟部貿易署公告說明),於出口報關時,要求出口者應增加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以確實就違規轉運的行爲,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
而交通部航政司也因應美國關稅制度的相關變革,就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中有關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產地標示及通報等義務,提出修正草案,以爲因應:
增加修正草案第17條之1規定,明定自由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訂通報之貨物於進出自由港區或存儲於自由港區期間,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爲;另輸往國外貨物系在我國產製者,不得有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之行爲(即《貿易法》第17條第2款等情形)。
另爲加強自由港區事業通報產地資訊之正確性,避免國外貨物透過我國自由港區進行違規轉運,針對自由港區事業對運輸產品,有前述產地有通報不實等情形,修正草案第38條規定,加重其罰鍰額度,並參考《貿易法》第28條違法程度之處罰情形,爲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再爲強化貨物產地標示之管控作業,避免國外貨物透過我國自由港區進行違規轉運,另新增修正草案第38條之1規定,如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產地真實標示義務,須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情節重大者,並得由停止該自由港區事業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故我國目前針對美國關稅新制,就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產地標示及通報等義務,擬增修以上規定,以迴應其要求自由港區事業者,不得將外國貨品經臺灣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出口,而規避高額關稅,並調整相關處罰規定或增加罰鍰之金額。如日後修正草案通過,從事相關業務者應須特別注意,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