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作劇脫同學褲 害父母賠2.5萬
高市某國中男學生在學校惡作劇,將另名男同學的運動褲脫到膝蓋處,法官認爲此舉已侵害到隱私權,判男學生的爸媽應連帶賠償2.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所國中三年級男學生,在學校走廊惡作劇,將另名男同學的運動短褲脫到膝蓋處,當事人覺得困窘,他的雙親憤而向男同學提告求償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爲,男同學的行爲侵害到當事人的隱私權,考量其父親爲1個月僅賺約3萬元的勞工,媽媽只是家庭主婦,判決男學生及其雙親應連帶賠償2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15歲的國中男學生於去年6月6日上午7時30分許,與1名同班男同學走在學校的4樓走廊上時,突然用手把男同學的運動短褲由上往下拉,褪到膝蓋小腿處,當事男同學在衆目睽睽下嚇得趕緊將褲子拉上穿好,回家後將經過告知父母,雙親認爲孩子受此突如其來的惡作劇,精神和心靈都受到莫大的痛苦,因此報案。
高雄地院少年法庭審理後,認定男學生的行爲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及《刑法》強制罪。另外,被害男同學的父母,認爲孩子爲此受到莫大的精神上痛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後,法官認爲,動手脫同學褲子的男學生,行爲確實侵害了當事人的隱私權,造成精神上莫大的痛苦,因其行爲時尚未成年,爸媽身爲法定代理人,應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考量男學生的父親現職爲工人,1個月僅賺約3萬元;媽媽也只是無收入的家庭主婦,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和社會地位後,判男學生及爸媽應連帶賠償對方2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