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賣毒品1次得款600元 一審重判5年男子上訴求減刑遭駁
臺南市吳姓男子販賣混合2種以上毒品的三級毒品3包得款600元,被臺南地方法院依販毒罪重判徒刑5年。吳男上訴請求法官依《刑法》59條減刑,但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吳姓男子販賣混合2種以上毒品的三級毒品3包得款600元,被臺南地方法院依販毒罪重判徒刑5年。吳男以情輕法重爲由上訴,請求法官依《刑法》59條減刑。不過,臺南高分院認爲,適用《刑法》59條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被認爲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才適用;吳男被查扣的毒品數量高達1320包,市價高達400多萬元,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判決駁回,可上訴。
吳男於2024年9月在臺南市北區某公園旁,以600元的代價,販賣含有2種毒品成分的三級毒品3包給蔡姓男子。事後,蔡男因另涉詐欺案件,被警方逮捕時,當場在身上搜出毒品。警詢中,蔡男供稱,毒品來源是吳男;警方於2024年10月持搜索票前往吳男住處搜索時,扣得三級毒品1320包,市價高達400多萬元。
案經臺南地檢署偵結依毒品罪提起公訴,臺南地院認爲,吳男先前曾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的前科,難認素行良好,明知毒品對身體健康的危害,以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的禁令,且施用毒品者不只殘害自身,甚至可能因此散盡家財,或爲籌措買毒費用鋌而走險屢屢犯罪,造成的社會問題尤大於施用者本身所受的毒害,竟爲謀求一己私利,購入大量毒品、數量龐大,並已販售一部分,應予嚴正非難。
一審考量,吳男犯後坦承,有悔意,加上與母親、弟弟、配偶及8歲、9歲子女同住、從事臨時工等一切情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判處5年。
吳男主張,同爲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中盤、小盤之別,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有不同,法律科處此類犯行所設的最低本刑爲有期徒刑7年以上,不可謂不重。
鑑於吳男犯後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認罪,販賣毒品的行爲僅有1次,所得也只有600元,真心悔悟,處境顯堪憫恕,情輕法重,上訴請求依《刑法》59條減刑,檢方則沒有上訴。
不過,二審認爲,根據《刑法》59條減刑,必須有特殊的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爲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如果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刑後,仍認爲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的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才適用《刑法》59條的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二審強調,吳男持有的毒品價值高達400萬元,其中第三級毒品數量更高達1320包,其犯行助長毒品的流通、擴散,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重,並無何特殊的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恕的情狀,難謂原審有何量刑過重之處,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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