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男子分手後向前女友索還戀愛開銷,法院:駁回!
新快報訊 男女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究竟屬於借貸,還是贈與呢?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審結了一起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基於雙方的男女朋友關係以及男方無法舉證證明雙方已達成借貸的合意,法院認定男方的轉賬行爲均屬於贈與,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10月,吳先生與薛小姐經雙方父母介紹相識相戀。在雙方交往期間,吳先生爲薛小姐支付了生活開銷、交房租等共計9000餘元,還爲薛小姐支付了美甲學習費用。2018年3月,雙方家屬一起聚餐,吳先生爲此支出餐費1500多元,並給薛小姐家屬現金紅包1700元。後受薛小姐邀請,吳先生帶着禮品和錢物共計500元拜訪薛小姐奶奶,並給薛小姐購買了500元零食。吳先生主張上述費用均爲薛小姐向其借款,現雙方分手,他起訴至法院要求薛小姐予以返還。
庭審上,薛小姐確認收到過紅包、零食等,並表示這些花費都是贈與,是雙方戀愛期間吃喝玩樂共同耗用,是吳先生爲表達對薛小姐的關愛、增進情誼的自願贈與行爲,並非借款。薛小姐還主張,吳先生幫其支付美甲課程學習費用,是希望她學習美甲後兩人一起創業,吳先生是自願出資,故微信轉賬款項均屬於贈與。交往過程中,薛小姐也有贈與吳先生衣物以及共同消費時承擔部分費用,金額約1000元。然而,吳先生在薛小姐老家以薛小姐騙婚爲由進行造謠侮辱,對薛小姐造成了精神傷害。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是否構成民間借貸關係。在本案中,共同聚餐的費用、自身往來的機票、拜訪薛小姐奶奶的費用、爲薛小姐購買零食的費用、不定期的微信紅包和小額微信轉賬,吳先生均清楚相關費用的往來原因和情況。
吳先生支出共同聚餐的費用、自身往來的機票屬於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雙方交往期間吳先生支付給薛小姐親屬的見面紅包、拜訪薛小姐奶奶的費用、爲薛小姐購買零食的費用、不定期的微信紅包和小額微信轉賬則屬於贈與行爲。雖然吳先生的贈與行爲系以結婚爲目的,但是贈與財物的金額較小,且薛小姐亦有回贈財物。
基於雙方的男女朋友關係以及吳先生無法舉證證明雙方已經達成借貸的合意,法院認定吳先生的轉賬行爲均屬於贈與。故法院一審駁回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吳先生不服,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城法庭承辦法官李惠筠提醒,近幾年來,因戀愛關係破裂而產生的借貸糾紛屢見不鮮,基本爲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和開支。戀愛期間,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物,是否構成借貸關係,應結合生活經驗,從給付目的、借貸合意等方面綜合判斷。雖然兩個人爲戀愛關係,但並不代表兩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都是“表真心”,情侶之間在特殊節日裡轉賬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義的數額,可視爲贈與行爲。
如給付之時雙方明確存在借貸合意,或分手之後,雙方按照借貸關係予以結算,則構成民間借貸關係。青年男女在戀愛關係中,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重視彼此的情感交流,在享受甜蜜戀愛的同時,保持頭腦清醒,在考慮自己經濟能力的基礎上,通過合適的方式向對方表達愛意。
採寫:新快報記者 楊英傑 通訊員 胡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