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加熱煙」修法加嚴 網路平臺「1行爲」重罰200萬

▲衛福部針對電子煙、加熱煙修法再加嚴。(圖/記者遊芳男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菸害防制法》修正再加嚴,衛福部今(4)日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針對電子煙及未經覈准上市的加熱煙,增訂沒入銷燬物品的規定,未來違法制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使用行爲的業者或民衆個人,除了有罰鍰,所有違規產品也要一併沒入銷燬;另外,未來網路平臺業在接到通知24小時內要下架違規煙品廣告,違者高可罰新臺幣200萬。

臺灣在112年3月22日(本法修正施行日)至114年1月31日止,實體稽查及網路稽查電子煙及加熱煙共計61萬餘家件次,開立處分書計4,473件(電子煙654件、加熱煙2,606件、使用電子煙或加熱煙1,063件、網路電商及社羣平臺等22家平臺業者150件),共計裁罰新臺幣約3.7億元。

不過修法後,仍有不肖業者或人士違法制造、輸入及於網際網路散佈違法物品販售資訊,或入境旅客違法攜帶等方式,更發現電子煙含毒品危害社會安全等事件。

爲有效杜絕違法物品廣告、販賣、流通、使用,及強化網際網路違法行爲管制,並賦予網際網路相關業者義務及責任,衛福部再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爲增訂第三章之一「網際網路之管理」,包含主管機關通知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反本法有關網頁資料相關配合事項、網際網路業者自主監測及管理之義務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第十五條之二) 、境外網際網路業者提報法律代表之義務及相關配合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三);及其相關罰責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 。

第二是增訂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使用行爲,沒入銷燬物品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

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組長羅素英指出,不少違法煙品都是在網路平臺刊登廣告、銷售,所以草案增訂第三章之一「網際網路之管理」,要求境外平臺業者要有代表窗口,且業者必須在接到通知24小時內針對違法煙品廣告移除或限制瀏覽,且要有自主管理機制跟責任,否則違者可開罰40萬到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