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免牌照稅 擬延長實施至118年底

淨零浪潮來襲,財政部4日公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草案預告至9月3日。

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措施,最初從101年開始實施,後經過展延,將在今年底屆滿。

爲節能減碳、鼓勵民衆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臺灣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財政部4日公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再延長實施4年。

財政部表示,此草案預告至9月3日,預告期未達60天,主因此案授權地方政府延長完全以電能爲動力的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年限,對民衆有利且大部分地方政府表達支持,因此預告期間定爲30天。

根據統計,101年起至114年底各地方政府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其中電動汽車車輛數13年來成長306倍,由101年的300多輛,增至114年的逾9.7萬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