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 縣市政府可增加2局處

內政部今修正發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2個。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昨修正發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2個。內政部表示,修正後上限,從原本13至23個提高爲15至25個,不含人事、主計、政風,除賦予更大組織設立彈性,也拉近與直轄市政府的距離,有助發展地方特色。

內政部指出,這次「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修正,主要是考量現行縣(市)政府設立的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已達法定上限,爲協助地方推動政務,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設立總數的差距,經過綜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後修正,未來各縣(市)政府可視需要,因地制宜決定是否增設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

至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內政部說,考量目前仍有半數直轄市政府未達法定設置上限,尚無增加上限的意見,故此部分維持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