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縣市政府可增設2局處
內政部今修正發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2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今修正發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2個。內政部表示,修正後設立總數上限,從原本13至23個提高爲15至25個,不含人事、主計、政風,除賦予更大組織設立彈性外,也拉近與直轄市政府的距離,有助於發展地方特色。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內政部指出,這次「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修正,主要是考量現行縣(市)政府設立的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已達法定上限,爲協助地方推動政務,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設立總數的差距,經過綜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後修正,未來各縣(市)政府可以視需要因地制宜決定是否增設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有助於提升自治能量,增加地方發展的競爭力。
內政部說明,至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部分,考量目前仍有半數直轄市政府未達法定設置上限,尚無增加上限的意見,故此部分維持現行規定;另各地方政府的員額總數上限部分,則考量大多數地方政府仍有向行政院請增員額的空間,也維持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