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正式納管!立院三讀通過 未登記最重罰百萬得連罰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圖/聯合報資料照

我國詐騙利用第二類電信犯罪猖獗,今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提供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未登記者,最重將處100萬以下罰鍰,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提供第二類電信業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所謂第一類電信爲,擁有電信網路基礎建設(例如基地臺等)的業者,負責提供基本的語音、數據等傳輸服務,我國內有三大業者,包括中華電信、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第二類電信事業由於沒有自己的網路,向一類電信業者租用網路後,再提供不同的電信服務。

然而,第二類電信服務卻淪爲犯罪工具。國民黨立院黨團去年4月曾舉行記者會,揭露第二類電信公司向國內三大電信業者購買「白卡」,利用KYC(Know Your Customer)實名認證的漏洞,再販售給詐騙集團。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當時表示,二類電信業者大量採購門號,變成詐騙集團工具多年。網路平臺能輕易買得到詐騙集團所使用的白卡,許多二類電信業者的倉庫都可以找得到大量白卡。每張白卡背後都有一連串序號,手機裝上白卡後,跳出需通過KYC「身份認證機制」網頁。但這認證機制過程,可隨意輸入任何編造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按下「確定」後獲得認證,即可撥打。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第5條、第79條修正案。根據修正後的第5條內容,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包括「向獲核配用戶號碼的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的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例如第二類電信業者向三大電信業者大量承租號碼,再販售給用戶)、「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應登記爲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爲分級管理。已提供第二類電信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根據修正後的第79條,將第二類電信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納入罰則。倘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