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 工作年資可比照專任提敘

教育部修正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定合格代理教師的工作年資可比照專任教師提敘。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圖/AI生成

教育部昨天正式公告「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437A號」,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定合格代理教師的工作年資可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迴應去年7月憲法法庭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相關規定屬「違憲」。

過去代理教師敘薪規定一國多制,部分縣市至無法累計年資,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中和高中不採計先前他任教二年的年資,爲此聲請釋憲,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違憲。憲法法庭判教師法合憲,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相關規定違憲,教育部應於一年內修法,讓全國統一規範。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今天表示,教育部昨日已經正式公告修正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新增第16條第3項條文,明定合格代理教師的工作年資,只要單次聘期超過3個月、累積滿1年,即可提敘1級薪資,比照專任教師。

工會表示,修法首度將代理教師納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年資採計機制,終結長年「做再久也不調薪」的結構性不公,爲全臺代理教師爭取遲來卻關鍵的尊嚴與保障。

工會也指出,這場改革歷經了8年努力,張凱翔於民國106年提起行政訴訟、106年起開始走申訴至108年正式聲請釋憲,工會成立第一年112年1月憲法法庭正式受理、113年3月言詞辯論,113年08月宣判違憲,法院限期一年內修法,如今終於迎來制度改正,是對過去不正義的迴應,也是對未來教育勞動環境的一次結構性修補。

工會呼籲,近期社會面對少子化與教育人力流動加劇,保障代理教師合理待遇,正是穩定教育現場、留任優秀師資的關鍵。年資提敘制度的建立,有助於形成穩健的人力網絡,避免制度性歧視與人才外流。

教育部修正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定合格代理教師的工作年資可比照專任教師提敘。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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