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電廠經理與承辦先後收賄 臺電自清揪出遭法院判刑

高雄地方法院審酌臺電郭姓等3名員工坦承犯行,從輕判處3人宣告緩刑。(資料照片)

臺電大林火力發電廠爆發標案圖利與收賄案,郭姓經理兩度收受廠商各55萬元、共計110萬元賄款,協助對方取得足額點數完成標案規定,遭高雄地方法院依收賄罪判刑3年10月;後續接手的張姓課長與林姓承辦員,則被認定繞過採購流程圖利其他廠商,各判2年,3人均獲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長年任職電廠電氣課,2018年間升任課長後,洪姓廠商取得發電廠標案,爲達成標案要求的工作點數數額,向郭男請託協助分派足額工作項目,事成後交付55萬元作爲報酬。隔年洪男再次得標,依樣畫葫蘆,再度請郭安排點數工作並行賄同額現金,郭男前後共收賄110萬元。

郭男調離後,張姓課長與林姓承辦接掌工程業務,2人未依採購流程,逕向張姓廠商指定設備規格,並協助其順利取得標案,圖利事證明確。臺電內部稽覈時察覺異常,通報檢方處理,高雄地檢署指揮調查局高市調處搜索發電廠,郭男一度獲交保,但因事證充足最終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高雄地院審理期間,郭男等人均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其態度與犯罪情節,判處郭男收賄罪3年10月徒刑,張、林2人依圖利罪各判2年,均獲宣告緩刑5年;涉案廠商部分,洪姓負責人判2年、褫奪公權3年,張姓業者則被判1年6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