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就切!驟然變換車道害急煞 車主喊冤「後車沒保持距離」
臺北市一名陳姓車主將愛車借給友人駕駛,不料友人在文山區變換車道時,因「任意驟然切換車道」遭檢舉,事後車主不僅被開罰,還被吊扣車牌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陳姓車主將愛車借給友人駕駛,不料友人在文山區變換車道時,因「任意驟然切換車道」遭檢舉,事後車主不僅被開罰,還被吊扣車牌6個月。陳女不服,認爲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且可能超速,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處分。但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變換車道確實不當,判決陳女敗訴。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8月25日下午,陳女的友人駕駛她的車輛行經文山區興隆路三段時,突然在3秒內從中線車道向左切入內側車道,導致後方車輛緊急煞車,差點發生碰撞。後車駕駛氣得檢舉「惡意逼車」,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開罰,並吊扣車牌6個月。
陳女收到罰單後不服,主張「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可能超速」,認爲裁決不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她強調,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且後車若保持安全距離,根本不會受影響,質疑裁罰不合理。
然而,法官調閱檢舉影片後發現,陳女的車輛在短短3秒內快速切入內側車道,當時與後車距離不到4公尺(一段車道線標準長度),導致後車不得不急煞閃避,明顯構成「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爲。
法院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變換車道的車輛應禮讓直行車,並確保安全距離,而非要求後車主動保持距離。陳女雖非實際駕駛人,但作爲車主,有責任確保車輛合法使用,因此裁罰並無不當,最終判她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