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關稅案的終局勝率?

▲川普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發動「普遍性關稅」,對全球經濟造成現象級的衝擊;但這紙行政命令的效力卻在司法上連吞兩敗,最高法院將於10月14日做出終局判決。(圖/視覺中國CFP)

●江岷欽/世新管理學院院長

對法律作出最後解釋,是司法部門的專屬職權與義務。(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美國大法官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從美國民主的發展軌跡來看,權力的勝負從來不在口號,而在法律文本、正當程序與可檢驗的證據。川普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發動「普遍性關稅」,對全球經濟造成現象級的衝擊;但這紙行政命令的效力卻在司法上連吞兩敗,最高法院將於10月14日做出終局判決。

根據Brown & Epstein 以最高法院資料庫(1937–2021)篩選出「對總統具有政策關聯的案件」,觀察法院是否採納總統(或由聯邦政府/總檢察長代表)之立場,再計算各任總統的勝/敗率,顯示近幾十年來,最高法院對「總統的敬配度」(judicial deference to the President) 正日益遞減、逐年下降。

依照這種趨勢推估,若以「最高法院實體維持 IEEPA 關稅架構」爲標的,川普勝率約30–40%,中位數約35%;若放寬爲「技術性處理」(限縮救濟、部分發回、設過渡期),機率約45–55%。

此一判斷並非玄思冥想,而是透過三層推理的交集結論:法律文本與結構的嚴格解讀、歷史統計的冷靜校準,以及當前審查風向的制度收斂。

法律文本與結構的嚴格解讀

八月29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7:4的多數意見指出,IEEPA授權的是「規制進口交易」、凍結資產與制裁行爲,而非「課徵關稅/稅捐」;更重要的是,關稅早有國會明文賦權與程序:§232(國安,19 U.S.C. §1862)、§201(保障措施,19 U.S.C. §2251起)、§301(不公平貿易,19 U.S.C. §2411起)。這套鏈條推理把爭點從政治論述拉回憲法結構與語義邏輯:若要課稅,國會絕對會說清楚,而且已說清楚。

歷史統計 冷靜校準

自1937年至今,歷屆總統在最高法院的平均勝率約65.2%;川普任內僅43.5%,屬現代低標。放大到行政訴訟母羣,川普政府一般規章勝率約22%,重大規章約31%——多敗於《行政程序法》層面的說理薄弱、紀錄瑕疵與法源銜接不足。這種訟務體質一旦折射至川普關稅案,說服力自然折損。

型態加權 這不是「暮光地帶」

耶魯法學院對297份意見的編碼顯示:落在國會授權不明的「暮光地帶」(the twilight zone),政府勝率可至83%;非暮光案件約65%。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國憲政與法律語境裡,「暮光地帶」一詞最早出自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952) 一案,大法官羅伯・傑克森(Robert H. Jackson)在協同意見書中,將總統與國會權力關係分爲三種狀態:

1. 最高峰(maximum authority):總統行動獲得國會明確授權。

2. 暮光地帶(the twilight zone):國會既未授權,也未禁止,總統與國會權力處於灰色模糊地帶。

3. 最低點(lowest ebb):總統行動與國會意志相牴觸。

該案判例對美國憲政產生的重大影響是「限制總統緊急權」:最高法院明確表示,總統不能以「國家安全」爲理由無限擴張權力。

在川普關稅案中,關稅屬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國會核心課稅權,且已有232/201/301的明確管道。IEEPA要承載「普遍性關稅」更像「非暮光型態」——既拿不到83%的保護傘,甚至可能低於65%的常態。

▼依照趨勢推估,若以「最高法院實體維持 IEEPA 關稅架構」爲標的,川普勝率約30–40%,中位數約35%;若放寬爲「技術性處理」(限縮救濟、部分發回、設過渡期),機率約45–55%。(圖/路透)

當前審查風向的制度收斂

West Virginia v. EPA一案建立「重大問題原則」,要求對政治經濟影響深遠的政策須見清楚授權;2024年的Loper Bright/Relentless推翻Chevron,更把「何爲法律」拉回法官終局裁判。置於此時代語境,要將原生爲制裁與資產管制的IEEPA擴張爲「通用關稅母法」,理論與制度阻力只增不減。

反向力量 外交/國安尊重保留了程序性空間

Trump v. Hawaii一案提醒:在國安與外交脈絡,最高法院對總統裁量往往留有敬意。這不意味IEEPA路徑能實體翻盤,卻提高「技術性處理」的機率——例如限縮禁令範圍、要求補強理由、對特定品類或國別切片處理、或設定過渡期。自 2005 年 9 月起,由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所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通稱爲羅伯茨法院(Roberts Court),近二十年來的一貫偏好,是降低制度爆炸性的收束手法。

政策後手 回到明文授權的三條跑道

即便川普引用IEEPA再敗,白宮仍可轉進國會已設計好的路徑:其一、§232需商務部認定「國安受損」;其二、§201需ITC裁定「嚴重損害」;其三、§301則由USTR調查對等報復。三者法律地基更厚,卻意味更高的證據門檻、更長的程序時程與更實質的政治成本。對市場而言,真正的影響不在單一判決,而在法遵成本、供應鏈配置與資本支出節奏的中期重編。

最終判決對臺灣的啓示 把風險轉化爲配置

若華府回到232/301條款的「硬授權」賽道,鋼鋁、汽車零組件、綠電設備與特定高科技材料的邊境調整,將更具持久性與可預期性。

臺灣企業宜三管齊下:其一、完備「證據檔鏈」——原產地、BOM、在地附加價值與關鍵工序的可稽覈紀錄;其二、前置北美末端加工與「就近製造」,把關稅風險轉爲市場準入籌碼;其三、建立「政策雷達+現金流緩衝」,應對豁免視窗、追溯週期與供應節點重排。

最終判決的勝率再定錨

整體而論,未來川普關稅案在最高法院的終局裁判中,在實體上維持IEEPA關稅的勝率約30–40%(中位35%);在程序層面上獲得相對勝利(限縮救濟/部分發回/過渡期)的勝率約45–55%。

這個落點,綜合了65.2%與43.5%的歷史基準、83%對65%的型態差、22%/31%的訴訟體質,以及「重大問題+去Chevron」的教義收斂;與其說是預測,不如說是將制度邏輯量化後的期望值。

規範意涵 誰擁有改寫經濟秩序的最後發言權?

若最高法院同意,川普透過IEEPA去執行普遍性關稅,等於繞過國會已設計的專法框架,與近年大法官強調的「明確授權」與「大議題須有清楚國會語句」的治理哲學相抵。法院在國安議題上或會保留敬配,但在課稅與關稅這類第一條核心立法權上,傾向守住法律文本與結構邊界——而這正是憲政節制的要義。

誠如大法官羅伯・傑克森所言:「我們的判決不是因爲『絕不犯錯』才取得終審地位,而是因爲擁有終審地位,所以才被賦予『不會錯』的光環。」(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but we are infallible only because we are final.)

因此,若想回答「當行政命令對撞司法審查,究竟孰勝孰負?」的問題,我們不妨回到馬歇爾的提醒:法律爲何,由法院說了算;而法院說話,得以法律文本、程序與證據爲語法。

川普關稅案的終局,不在嗓門高低,而在誰能把法律文本與制度邏輯,依授權、循程序、憑紀錄,論證到最後、推展至終點。權力若肯按步而行,法治方能行穩致遠;市場縱有一時之痛,民主反得以更加健全。

▼權力若肯按步而行,法治方能行穩致遠;市場縱有一時之痛,民主反得以更加健全。(圖/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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