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見面約友女兒超商購物途中強吻被判刑 男賠9萬2和解獲緩刑

郭姓男子認識友人的女兒後,約她一起到超商購物,途中趁機撫摸女子,並強吻她的嘴脣。女子事後報案,法官認定犯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審酌郭男賠償9萬2000元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去年4月28日下午去友人家中作客時,認識了另1名友人的女兒,藉故邀約對方一起外出到超商購物。女子未察覺郭男已起色心答應,和郭男一同出門。

郭男和女子購物後,在從超商返回友人住處的路上,郭男反覆撫摸女子背部,甚至強行熊抱及撫摸女子上身,還用手扶住女子臉頰,強行親吻她的嘴脣。女子事後報案,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涉犯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郭男。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郭男自白犯罪,法官指他爲逞一時情慾,強制猥褻女子,造成對方身心受創應予非難。郭男在檢方偵查中即以賠償9萬2000元,與被害女子成立調解,告訴表達人也表達有意撤回告訴,兼衡郭男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判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法官指出,郭男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行爲雖不可取,但犯後坦承犯行,事後成立調解,應已悔悟,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告訴人表示同意宣告緩刑,郭男刑期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郭姓男子約女子一起到超商購物,途中趁機撫摸女子,並強吻她的嘴脣。基隆地院法官認定犯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年;審酌郭男賠償達成和解,宣告緩刑3年。聯合報資料照